田湘波:现代化特色化是廉政制度创新的两个标志
2010-1-19 10:01:06

    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是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丰富和发展。笔者认为,为更好地推进我国的廉政制度创新,有必要很好把握廉政制度创新的几个理论问题。
    廉政制度创新的特征
    简单地说,制度创新是指根据某种情况对现行的制度进行创建和更新。廉政制度创新就是指根据形势的变化对现有的廉政制度进行创建和更新,也即引入新的廉政制度因素或对已有的廉政制度进行重构。按内容和性质划分,廉政制度创新可归纳为反腐组织制度创新、廉政政策创新和廉政文化领域的创新。按类型划分,廉政制度创新可以归纳为完全制度创新和非完全制度创新。按制度创新的来源,可以将其划分为引进新制度和自创新制度。 
    制度创新是廉政创新中最核心的部分。在各种类型的廉政创新中,廉政制度创新的收益最为丰厚。这不仅因为廉政制度创新决定着其他创新所依托的环境,从而影响其他创新的收益,更因为廉政制度创新可以发挥先进制度的激励功能,从而获取较高收益。 
    在实施廉政制度创新时,首先要明确创新的标志。在现实反腐政治生活实践中,制度创新主体由于对选择的制度不具有完全或充分的信息,难以判断廉政制度创新的结果与自己预期的收益是否相符。为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廉政制度创新行为的限制和降低廉政制度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人们往往以廉政制度模仿替代制度创新,因为被模仿的廉政制度经过别的国家或地区实践检验过,经验信息是充分的。而且,模仿者只要支付学习费用,不需要支付创新成本。因此,政府在实施廉政制度创新时,首先要明确创新的标志是什么。从深层次来说,廉政制度创新的标志有两个,即现代化和特色化。现代化就是符合当前反腐败形势需要,又能够跟上国际反腐败的历史潮流。特色化就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找到适合自己的廉政制度模式。廉政制度创新特色化的标志就是在探索适合自身管理方法体系的同时,不搞简单的制度模仿,而是要走自己的廉政制度建设创新之路。 
    廉政制度创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廉政制度创新是创造稀缺廉政制度的活动。所谓稀缺,就是某种东西的稀少或欠缺某种东西。稀缺廉政制度就是廉政制度的稀少或廉政制度的欠缺。没有哪个国家、哪个领域的廉政制度最初就是完整的体系,每一个国家、每一个领域的廉政制度体系是逐渐安排和逐步完善的。当一个国家或一个领域的廉政制度体系出现稀缺时,也就是廉政制度的需求与供给发生供不应求时,在这个国家或这个领域将会出现混乱,失去秩序,于是某国家或某领域的组织者为了维护正常的秩序便会积极主动地寻找符合大众需求的、填补空缺和弥补廉政制度缺陷的制度模型。当廉政制度稀缺达到一定程度时,能够自觉或自发地创造新型廉政制度。 
    第二,廉政制度创新是利益驱使下的活动。廉政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能获得最大利益,使廉政制度创新的收益大于廉政制度创新的全部投入,也就是要在同样的努力和付出的情况下,创造最大的使用价值。这里所说的廉政制度的使用价值是指廉政制度的适应性要强,使用性要大。对于新廉政制度急切需求的原因,是由于在现有廉政制度下无法获得潜在利益,只有将现有廉政制度体系进行重新安排才可能获得追加利益。因此,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向往新廉政制度,推崇新廉政制度。新廉政制度如果不会给人们带来益处,甚至可能会给人们带来灾难,大家会避而远之。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制定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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