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选择廉政制度、实施廉政制度必须朝有利的方向努力。 
    第三,廉政制度创新是吸收与借鉴的活动。新廉政制度的创立是在社会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必然和以前的及现存的、国内及国外的廉政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先进廉政制度的获得往往吸收借鉴了当前或现行廉政制度的优点或受到了它们的某些启示,比方说,西方的文官制度吸收借鉴了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吸收借鉴了古代科举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某些内容。其实,廉政制度创新的过程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更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过程。廉政制度创新应该具备对内在制度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力和对外来制度资源的借鉴能力。 
    此外,廉政制度创新是具有风险的活动,我们要在廉政制度创新过程中努力防范风险的发生。
    廉政制度创新的动力
    廉政制度创新行为有赖于制度创新主体对廉政制度变革的动力,而创新主体变革制度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其对廉政制度变革后所能带来的预期效益。一般而言,廉政制度的创新动力可以分成中央政府的宏观创新动力与地方政府的微观创新动力。 
    就宏观创新动力而言,中央政府进行廉政制度创新的主要动机,是提高政治运行的效率,实现政治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最优配置。一个以经济发展和廉洁政治为目的的政府,必须将制度变革作为自己的责任与行动目标,而政府进行廉政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国家对廉洁社会发展的主观愿望,为此政府必须主动地、积极地进行富有成效的廉政制度变革,通过微观权力运行基础的再造,优化权力资源配置来发展廉洁政治。廉政制度创新的宏观动力可归纳为:追求权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政治廉洁度和效率。 
    就微观创新动力而言,地方政府作为廉政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微观主体,其动力主要来自于对自身政治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一般来讲,当现行制度模式的运行效率低下以至于无法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收益、无法遏制腐败时,对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追求就会促使地方政府产生制度创新的内在冲动与强烈愿望。当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地方政府就会自发探索廉政制度创新。随着地方政府自主权的扩大,地方政府的创新动力不断增强,其原因仍然在于与地方政府廉政制度创新活动相关联的“风险—收益结构”。创新者预期,如果他们的“风险—收益”能实现平衡,并且将产生净收益,那么他们就可能活跃地开展廉政制度创新;相反,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自主权,创新活动的频度将会大大下降。
    避免后发地区陷入后发优势“陷阱”
    廉政制度创新存在明显的先发优势,有些地方随着较早得到自主权或自主权扩大,廉政制度创新活动总体快于其他地方,这些地方已经将廉政制度创新作为地方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那些较早得到自主权的地方,后进的地方在廉政制度创新方面不再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廉政制度创新的先发优势将明显影响地方政府在廉政制度创新中的地位。正因为如此,许多地方政府都在争取廉政制度创新的先发优势。 
    后发优势对区域发展的追赶效应能否得到体现,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取决于后发地区对后发优势的利用效率。后发地区在借助“后发优势”发展时,往往可能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或方式上的失误,而落入所谓后发优势“陷阱”,致使“追赶效应”难以发挥,后发效益难以实现。 
    其陷阱来自于:其一,后发优势的“廉政制度陷阱”。所谓“廉政制度陷阱”是指后发地区在简单移植、模仿先发地区的先进廉政制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廉政制度与嵌入环境之间的排斥性、非融合性,以及“形似神不似”的问题。其二,后发优势的“学习陷阱”。从理论上讲,通过引进先进技术与知识所带来的后发优势是递减的并将最终趋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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