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湘波:警惕和预防我国出现“政府俘获”现象
2009-7-7 9:58:27

  政府公职人员和企业相勾结,就会产生政府俘获。政府被俘获以后,政府的公权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它表现为权力机构或个人借助权力直接参与社会利润分配———这就是国际反腐败研究领域著名的“政府俘获理论”的观点。 
  1971年,美国人斯蒂格勒发表《经济规制理论》,首次尝试运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规制的产生,开创了政府俘获理论。政府俘获理论认为,由于立法者和规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能够通过“俘虏”立法者和规制者而使政府提供有利于他们的规制。1999年,世界银行专家乔尔·赫尔曼和丹尼尔·考夫曼在比较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经济运行的差异时,首次提出了“政府俘获”这一概念。所谓政府俘获,是指“企业通过向公职人员提供非法的个人所得来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的企图”。政府俘获实际上是公权私用,即公共权力为少数人而不是人民大众谋利益的问题。 
  我们研究借鉴政府俘获理论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一些苗头性问题的分析,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规制政策方案时,降低政府官员在关键经济管理部门中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减少政府官员获取不当利益的机会,从而防止政府俘获现象在中国出现。 
  一些“政府俘获”苗头性问题值得警惕 
  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政府俘获”,但一些苗头性问题还是值得警惕的——— 
  一些企业通过将政府利益与其利益绑架,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规制政策。在现阶段的中国,不可否认,存在着一些部门利益与企业利益交织的情况。一些有影响力的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企业,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制获取垄断利润。在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垄断行业,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现象。 
  一些企业通过控制政府部门相关官员,利用其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的权力来影响法的制定,扭曲公共政策。现阶段,中国的很多法律虽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但一些涉及具体行业与专业领域的法律起草工作往往是由各部委代为履行,同时一些行政法规一般也是由部委代为起草,而部委也拥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这就给拥有法案起草权的官员以巨大的权力空间,使其容易受到相关行业企业的“俘获”,扭曲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共性。如商务部条法司原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因在制定有关外资并购的法规规章及其解释过程中受贿被“双规”。他在商务部任职22年,一直参与外资方面的立法,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正是郭京毅任原外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时起草的。而该《规定》后来被认为对“假外资”、红筹上市模式以及“热钱”进入没有提供有效监管。因此,与一般的行政上的行贿相比,一些企业通过向公职人员行贿来制定有利于自身的规制政策的专业性与隐蔽性更强,而其危害更是无法估量。 
  “政府俘获”苗头性问题对转型中国有四大危害 
  当前出现的“政府俘获”苗头性问题,对转型中的中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扰乱市场秩序,阻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在市场经济初期,制度不健全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一些企业通过腐蚀一些意志薄弱的政府官员,使得政策倾斜与扭曲,瓦解了公平交易的基础,造成错误的市场导向,扼杀企业家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私人投资的热情,同时还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 
  第二,削弱政府职能,阻碍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和供应公共产品能力的提升,导致官员腐败。在转轨国家中,政府公职人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会私下向企业出售公共物品以获取租金,而不会向公众平等地提供此类公共物品。如果企业通过向政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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