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购买权力及保护,以保持其竞争优势,两者都可从中获得利润。如果对政府权力制约乏力,往往造成官员披着行使公权力的幌子谋取个人私利。一旦东窗事发,将使一批官员落马。 
  第三,阻碍改革进程,将改革引入歧途。一些企业通过使政府设置不利于竞争的壁垒,实现其某种形式的垄断利益。而且这种企业会全力反对任何试图改善制度性框架的改革,因为这种改革将削弱他们高度集中的优势。更加危险的是,如果任这种形势发展下去,中国有可能陷入俘获经济的恶性循环,某些企业和政府官员会结成利益共同体竭力维护有利于他们的制度,反对政府政策创新和改革。 
  第四,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企业一旦“俘获”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官员,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源,获取垄断利益,就会造成其成员收入远远超过其贡献的价值,与社会一般收入水平距离越拉越大,加剧社会不公,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此外,政府俘获状态一旦形成,腐败者可以利用改变社会规则的权力影响社会发展进程,使得腐败可以形成自我保护的力量,因此,消除腐败的努力将更加艰难。 
  警惕与预防政府俘获的五个路径选择 
  尽管中国不存在“政府俘获”现象,但如果任凭一些苗头性问题发展蔓延,其后果是十分可怕的。我们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提出了警惕和预防中国出现“政府俘获”现象的五个路径选择: 
  第一,提高政府政策决策的透明度。政治过程越透明,政府俘获的现象越少见。所以,首先要提高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开放度和决策的科学度。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首先应该广泛听取专家、消费者、企业三方的建议。其次是提高政府信息披露程度,尤其是披露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官员与企业存在俘获关系。其三,还必须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要求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定期公布其财产和收入来源,从对政府官员的财产监督来防止政府俘获。 
  第二,增大政府俘获的难度。从制度改革入手,堵住各种可能导致规制者被俘获的漏洞或增加规制者被俘获的难度。当然,这是规制政策体制改革面临的一大难题。 
  第三,改革现行立法程序,避免“部门法”的制定,创建程序化、法制化的立法制度。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政府某行政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应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委员会起草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代为起草,从源头上避免法律法规沦为“部门法”而使相关官员被俘获。 
  第四,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公平竞争,转变政府职能,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铲除政府俘获现象产生的土壤。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培育和发展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准入规则;对垄断部门引入竞争机制,监督和约束垄断部门,减少企业的垄断利益。同时,还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干预,减少行政性资源配置,取消过多的行政审批权。 
  第五,培育市民社会,扩大公民的参政议政渠道,构建公平统一的利益博弈平台。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相互制衡,是防止政府为某些企业俘获的必要条件。在转型时期,一些行业企业凭借特殊的地位或经济实力对政府决策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弱势群体的声音在政府决策中很难被平等地对待。因此,要使更多的民间团体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参与政策制定,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铺平道路,从而有效地防止政府俘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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