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副主席徐炳松受贿要案
2009-7-31 10:39:41
中新社南宁八月二十七日电(记者 周群)备受各方关注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一案,今日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人民币。
    此案追缴的港币一万元,以及徐用赃款购买的空调机、冰箱、彩电、数码相机、电脑等电器也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徐炳松在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林坤、北流市桂兴种养公司、周卫东等的贿赂共五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林坤为在玉林市开办典当行找到徐炳松帮忙,徐炳松当即给时任玉林市委书记的李乘龙(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写信,要李支持林坤在玉林办实业。一九九五年徐炳松到玉林检查工作时,收受林坤给的二万元人民币。林坤此后又先后送给徐炳松三万元和六万元人民币,徐如数收下。
    北流市桂兴种养公司为得到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将该公司的实施方案送给徐炳松批示后,从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款中得到了一百万元借款。一九九六年春节前及一九九七年春节前,该公司派员先后两次送给徐炳松各二万元人民币。
    香港磐基置业有限公司代表周卫东为取得修建玉林市至石南镇一级公路的工程项目,找到徐炳松帮忙,顺利地得到了工程项目。周卫东先后于一九九五年八月及十二月分别在徐炳松家中及办公室送给徐十万元和三十万元人民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炳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徐炳松对判决不服,表示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8月27日 中新社报道)
   
    新华社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郭以格陈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上诉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的刑事判决。
    徐炳松今年56岁,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区党委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徐炳松1 998年5月23日因受贿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999年8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徐炳松于1995年8月至199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写条子、批示、直接过问干预等行为为他人谋利益,先后7次收受他人财物共5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赃物予以没收,不足受贿所得部分继续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徐炳松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徐炳松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1999年12月30日 新华社报道)  —————————————————————————————————————
    南方周末报道:1998年9月初,中央纪委、监察部再次以通报形式,向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徐炳松因为利用职权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由检察机关继续侦查、确定性质),中央纪委决定并经党中央批准,开除其党籍。紧接着,广西区人大依法罢免了其政府副主席职务。一场正义的审判也在等着这位跌倒在“大款”手中的高级领导干部(徐炳松一案于1月21日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拔出萝卜带出泥”
    徐炳松的案发,起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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