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则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这些规定,使不论什么岗位、什么级别的高员,只要失职渎职、以权谋私,都能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不能成为“漏网之鱼”。 在认定情形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凡是存在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公共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失误等六种情形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之一的,都要实行问责。而相对来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刑法》的“管辖范围”则更广泛些———不仅有失职渎职问题,还有以权谋私问题,前两者还有生活作风及道德问题等。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以下几类行为追究纪律责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些不同范围的规定,使官员因职务、权力及地位、影响而发生的失范行为,都能受到相应的制裁。 
    在责任追究的方式种类上,各种法律法规制度既有一致的地方,也各有自己的特色、相互补充。《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五个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六个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法》则规定了两大刑罚种类———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在处罚的运用上,各种法律法规制度也是相互衔接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问责并不意味着代替法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如陈同海在被判刑之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陈同海的责任追究,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运用。 
    对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整个官员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任建明表示:“《暂行规定》的颁布,的确是填补了我们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空白,而且是很关键的空白。相对而言,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比较容易厘清,容易以个人为单位对号入座。但领导干部岗位的全局性和重要性意味着,其责任绝不仅仅是法律和纪律责任,在法律和纪律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很多的责任,如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