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中央最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是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批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这项新规,学者怎么看?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7月17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长期以来,党政领导干部存在权责不一、权大于责、责任不清、难以问责的情况,从而导致一些人不负责任甚至滥用权力。中央此次首度制定颁布问责性法规有重要意义,是朝向建立实际有效的问责机制,借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一次重要尝试和努力,这是值得高度肯定的。” 
3 官员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重要内容”、“重要举措”、“重要成果”,这些评价足见中央对制定和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重视。那么,《暂行规定》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尤其是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究竟重要到何种程度?仔细研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国家法律,党中央及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印发的党内法规文件,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机关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官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责任追究,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尽管这一体系还需要“加减乘除”、“优化组合”,还可能增加一些内容(如制定反腐败法、官员财产申报法),但基本的框架已经构建起来。也就是说,对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的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目前已经“有法可依”。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就官员责任追究所依据的“法制”———法律法规制度而言,目前有哪些呢?除了刚刚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外,在国家法律方面,有《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等),另外还有《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等;在党内法规方面,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外还有《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等;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另外还有《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等;在司法解释方面,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等。 
    上述这些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为依据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形成了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制体系”,并且相互衔接、彼此配套。 
    在适用对象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而《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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