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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原市委书记焦宝华获刑死缓

[日期:2012-05-07]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 [字体: ]

防腐应当“勿以恶小而为之”,腐败没有大小之分,法律定性的腐败属于腐败的晚期“症状”,无法受到法律监督是“小便宜”是腐败的早期“症状”。“小便宜”虽然不受法律控制的,但却受干部个人政治道德地制约。人性的恶与权力恶结合起来,就有发生腐败的危险可能,“小便宜”也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能否依靠干部本身的政治道德防治“小便宜”成为人民公仆政治生涯路上重大考验。

  从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中看出,一些本清正廉洁的干部在行贿者“水滴石穿”的努力,先是沾上贪“小便宜”的“爱好”,进而逐步走向贪污腐败,最后身陷囹圄,难逃法律制裁。这些干部的落马就在于对“小便宜”的放松,由于“小便宜”的轻微,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在行贿者利益引诱、感情投资的引诱下,这些干部最终“笑纳”了自认为不能够成法律意义上的腐败的“小便宜”,抱着侥幸的心理,安心地享受着“小便宜”利益,总以为不可能够成犯罪,不会受到追究,放松了思想上的松懈,而这往往是干部政治生涯中最为危险的时刻。实践证明,越是轻视“小便宜”,“小便宜”就发展得肆无忌惮,进而迅速地转向腐败晚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再强大的防线,只要稍微有漏洞,也经不起“蛀虫”的蚕食。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干部思想上的放松就是防腐的裂缝。事物的发展是通过量变转化为质变的,不经意的“小便宜”最容易麻痹干部的思想,这些让干部习以为常的“小便宜”是导致干部腐败的导火索。这些“小便宜”就会像吸毒一样让干部逐渐丧失战斗力,成为“温水中的青蛙”,在享受“小便宜”带来的利益不能自拔的同时,干部落马已经为时不远了。当接受法律制裁的时候,这些干部才猛然回过神来,在“小便宜”驱动下不经意地越过了红线。

  这些拉干部下马的“小便宜”产生于不经意间,吃一顿饭、喝一口酒、收一罐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只要干部有缺点,“小便宜”就可能乘虚而入。“小便宜”最大的破坏力不在其本身的数额,反而在于其因为数量小、行为危害不大而让干部防不甚防。因此,“勿以恶小而为之”应当成为干部廉洁准则,8小时之内,8小时之外都应当时刻警惕“小便宜”,时刻提醒自己,保持高度的腐败敏锐感,管住好自己的“爱好”,管好自己的缺点,给“小便宜”戴上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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