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做起:
第一,尽早谋划,提出愿景、目标,寻求各国的共识,发表“廉洁路带”建设宣言,建立相关工作组予以落实。在今年5月召开的首次“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已经提出了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的要求。当前,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落实。“廉洁路带”议题的设置与落实除了对“一带一路”战略成功实施本身具有重要意义,还有利于我国在全球腐败治理领域找到切实抓手。藉由“一带一路”平台和“廉洁路带”建设,可以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腐败治理中的话语权,切实发挥主导能力。
第二,借鉴“廉洁奥运”中的中国实践和“廉洁岛”概念。从单一项目到园区建设,每谈一个项目,就把反腐败内容作为标准化条款加入项目合同当中,从而在一些国家腐败状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廉洁路带”建设的稳步推进。在具体项目共商阶段要求更多的保障与约束,包括执法与治理中预防腐败的政策及行政措施。通过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指南的方式,在每一项目合同中加入防治腐败内容,使之作为标准化条款,以减少该项目受到腐败困扰的机会。该方案还可扩大运用于双边投资协定的订立中,作为投资者保护、投资环境改善、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内容。
第三,抓紧堵塞漏洞、增加手段,加速推进我国和“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引渡条约及司法互助协定的签订,使我国“共建廉洁”的思路有法可依,有机制可循。这是对我国在G20杭州峰会当中所倡导的“零容忍、零漏洞、零整改”原则的落实。尽管“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家数目众多,全部完成引渡条约及司法协助协定的签订需要较长时间,但有这种目标与姿态,无论从对跨国腐败犯罪的威慑效果、企业合规经营的腐败预防效果,还是从国际观感来说,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第四,强执法、增立法。我国现行刑法已经对海外行贿行为予以定罪,但遗憾的是,立法有了,却鲜见执法案例。因此,今后应当从这方面强化。同时,应当考虑增订立法,即将海外受贿行为,包括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组织官员受贿入罪。
尽管对海外行贿行为强化执法在短期内可能对中国企业造成束缚,但长远来看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降低外国对我国企业索贿的不当预期,也会减少我国企业的行贿成本。至于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组织官员受贿行为入罪,有现实的先例,如实施了多年的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FCPA)、英国 2010年修订的《反贿赂法》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将海外受贿行为入罪,正是我国忠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的一个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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