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上可以分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但有些治理腐败工作很难明确归为哪一类。例如,中央八项规定从静态上说,是一种党内廉政制度,可归属于“不能腐”范畴。同时,这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是执行力的表现,也可归属于“不敢腐”范畴。而中央八项规定是一种党内法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处理违纪等腐败行为,这又是中国传统“德治”“不想腐”的范畴。
  “三不”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中最困难的是“不能腐”体制机制建设。之所以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其一,制度总是滞后于实践的,廉政方面的制度也是如此。其二,人的误解较多,一般人把其内容简单理解为完善各方面的制度安排,以为制度完善了腐败行为就自然而然没有了,其实不然。其三,要把体制改革作为“不能腐”的一个重要机制建设内容来对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这是最可贵的地方。体制是一种结构,腐败是体制产生的一种负功能,只有不断改革完善各方面的体制,才能消除腐败行为产生的条件和土壤。例如,党的十八大后,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了城乡户籍制度,使原来在这一体制内的人没有机会腐败,这个领域的腐败也就没有了。又如,在干部晋升方面改革了选人用人体制,买官卖官行为自然就少了很多;由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功,监察委员会的自主性大大提升,监督对象的盲区不存在了。所有这些,都是“不能腐”体制机制建设的内容。
  笔者认为,今后在推进“三不”反腐败体制机制中要重点推进党的建设,如党的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等。同时,“德治”既是中国的优秀传统,也是“不想腐”的主要内容。在西方,讲公务员德政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而在中国古代,孔子在几千年前就论述过官德。所以,我们要继续推进党员干部伦理道德方面的建设。同时,要大力加强法治反腐,注重法治机制的重要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都要贯彻法治精神,从而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其实,“三不”反腐体制机制建设重点也是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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