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感觉是,积极赞成的意见是“一边倒”的。有没有反对的意见,反对的理由是什么?在目前公开的报道中似乎很罕见,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有的,一些私下的讨论中甚至有不少质疑。这是一个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为了保证重大改革的正确性,应当允许和鼓励公开讨论,包括公开提出不同的意见。 
   
建议注意发现授权试点问题、衔接授权试点与后续立法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作出授权决定,授权三地方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有的观点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作出这一授权决定提出质疑,从宪法体制上看,这不是什么问题。但是,对于三省市的授权决定及其实践,确有几个关键问题应当足够重视: 
   第一,应全面认识授权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系列定点式、针对性的具体授权,暂时停止和调整法律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的实施。这次授权三个地方设监察委员会又是一个个案授权的典型。为什么要授权?就是因为全面立法的条件不成熟,情况看不清楚,要先在局部试点探索一下。既然是试点探索,就有多种可能,有成功,也有失败,也可能成败兼具。授权既包括试对,也包括试错。 
   但现在认识中似乎有一种倾向:将授权等同于成功,甚至认为前面授权,后面必然是全面立法了,这种把授权试点与试点成功包括后续立法等同起来的看法,是片面和有害的。在监察体制改革的授权试点中,似乎也出现了这种过于乐观的倾向。因此,我们应当全面认识授权的意义,特别要注意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或者成败兼具,利弊一时难以权衡。 
   第二,应重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授权试点,强调总结经验,全面立法推行开来,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总结经验的同时,更要发现问题,如果问题大于和多于经验,又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就说明不能急于以立法方式全面推行改革。 
   这一改革事关政治体制全局,在试点实践和今后的总结中,很大程度上恐怕要把发现问题、重视问题摆到突出位置。而从现在的实践看,一些试点地方包括未试点的地方对于设立监察委员会后出现的问题,实际是存在不少疑惑的。 
   法学界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有一种新鲜兴奋的味道,在总体乐观的同时,虽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但是不是就提出了关键性问题、根本性问题或者多数问题,对这些问题能否找出妥善解决的办法?恐怕都有待检验。 
   第三,建议慎重考虑授权试点与修宪立法之间的时间衔接。仔细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25日决定、第二天就开始实施的对三省市的授权决定,即可发现,对这三个地方的授权试点,并没有规定时间,更没有说一年或者两年之内必须完成试点。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这就有一个问题值得考虑: 
   授权三省市试点改革监察体制的特定事项,是否属于《立法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而适用该条的规定? 
   如果属于该类事项,授权决定为什么没有根据第13条要求规定授权的“一定期限”呢? 
   如果较起真来,这个授权决定有没有违背《立法法》的嫌疑? 
   现有舆论报道,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就要讨论修改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了。是不是由于修改宪法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时间紧迫,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决定中就没有规定具体的授权期限?若是这样,如此重大的试点改革在一年零几个月的时间内能否完成?能否充分总结经验、充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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