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山: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
2017-4-17 16:18:36


 
更新时间:2017-04-13 23:14:33 

 
● 刘松山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改革力度最大、讨论最热烈、最引人关注的话题,大概就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了。监察体制改革涉及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事关重大,笔者也提一些建议。 
   
建议稳妥而行,尊重法定程序,多听不同意见 
   
   现在,对于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显示出一个重要倾向,就是志在必得、事必功成。有些报道把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经完全当作定论了。但笔者认为,越是出现这样的情况,越是需要冷静理性、审慎而行。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在“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要特别抓住“稳妥”二字。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按照总书记的要求,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要以积极稳妥为原则,也就是既要积极,也要稳妥。现在“积极”的特点非常明显,但我们要同样重视“稳妥”,建议有关方面十分审慎,把“稳妥”的原则在具体的改革设计中落到实处。 
   第二,要正确认识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关系。十八届六中全会透出了设立国家监察机关的信号,党的文件和领导人包括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张意见,甚至列出了具体时间表。现在媒体的报道给人一种印象:似乎这一切都已经板上钉钉,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还没有召开,但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甚至修改宪法的结果好像已经出来了。 
   这样一种气氛应当引起注意。 
   按照长期以来的做法,包括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面会提出很多不同意见,不少意见会被党中央吸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吸收。 
   要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党中央也需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主张,其间,有一个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严肃地审议表决的过程,如果在权力机关的审议过程中出现重大分歧,甚至不排除不能一次审议表决就获得通过的情况。这些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当充分认识到在重大改革中遵守这一法定程序的极端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党对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领导,提出了含义深刻的“三统一”“四善于”,其中,特别重要的一条就是,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相关法律包括修改宪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中央的重大政治主张,但要使这些主张成为宪法和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党还有一个对国家权力机关“善于”领导的过程。 
   在这一重大政治改革中,媒体报道包括学术刊物的各种讨论,应当十分注意处理好党的主张和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不能给人一种印象:党提出了主张,权力机关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但行使职权的结果就出来了。监察体制改革中,必须营造坚持党的领导的舆论氛围,但是,更必须贯彻四中全会“三统一”“四善于”的核心精神,突出强调和宣传党在提出主张后,如何“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做法。 
   第三,应多听不同意见,特别应当注意听取和考虑各种反对意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国家政治体制的根本,牵涉问题错综复杂,最终要通过宪法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一改革本质上是一项立法。 
   是立法,就要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各种反对意见,要像彭真当年所说所做的一样:“八面树敌”,通过听取不同意见缜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面临的问题困难。 
   现在,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讨论,各种报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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