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湘波: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防范金融腐败
2009-10-1 9:59:13

  金融腐败是指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管理及其他活动中,为谋取私利,利用掌握的资金资源及其他相关资源,违反国家法律及金融政策、规定,侵害国家、公众及本组织利益的行为或现象。从计划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激烈变革的社会经济环境,再加上金融行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近年来金融业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所涉金额巨大,使金融业被列为“腐败高发”的领域。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更要警惕金融腐败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资金的稀缺性更加凸显,对金融腐败更要保持高度警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一方面放松银根,降低存贷款利率,救助受困企业;另一方面投资4万亿人民币拉动内需,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以保证经济平稳过渡。在国内企业融资方面,通行的做法一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在资本市场融资;二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由此,掌握大量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掌握大量社保基金的政府部门等就成为众多企业求助的对象。这些有求于金融机构的企业既有进行腐败行为以获得更多资金配置的需求,也有为满足这种需求而付出租金代价的能力,因此,我们极有必要对金融危机下可能发生的种种金融腐败现象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行政权力对金融业的干预给金融腐败留下空间。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自发调节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政府主导”的特色明显。即运用政府的力量,动员财政、金融资本服务于产业政策,运用行政权力加强对市场的干预和管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政府和金融行业界限不清晰,造成了经济运行中的二元调节模式。社会经济活动受到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这两种调节机制的左右。而这两种调节机制在配置资源的目的和方法上存在矛盾,腐败便从这些矛盾中产生而成为一种经济需要。我国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并且狭窄,金融危机来袭,企业具有大量的资金需求。一些企业就可能想方设法取得政府的支持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压力,为其融资开绿灯,这就极大地影响行业的公平,也很可能滋生腐败。 
  金融行业业务繁杂,专业性强,而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难度大。金融行业范围比较广,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又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公司,还包括掌握社保基金的政府管理机构等。单笔业务有时要涉及多个金融部门、政府机构和微观经济主体,但业务主体相对分散,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金融行业的专业性非常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又融入了很强的技术性,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整个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尤其是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创新格外活跃,但许多涉及金融改革核心业务的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却相对滞后,造成某个时期某种金融业务的监督无法可依,使一些新型腐败有空子可钻。 
  防范金融腐败的对策建议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用制度的约束力来防治金融腐败。不管在什么经济环境下,要从根本上遏制金融腐败的产生,一要靠金融体制的完善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有效执行,二要靠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科学运转。因此,当前的金融体制改革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合理划清政府和金融行业之间的界限,明确各方职责,破除政府行政权力对于金融行业正当竞争的不利影响。同时,把政府与金融行业之间的合理关系用法律的方式确立下来,消除由于两种干预方式结合造成的腐败经济需求,给金融行业一个宽松公平的运作环境。二是深化金融主体和业务方面的改革,实现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的多元化,拓宽微观经济主体的融资渠道,破除金融行业的垄断地位,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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