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凯:干部“能下”不该“早退”了之
2016/4/14 9:49:49
近日,湖南省一些地方推行干部“提前离岗”政策引发社会争议。据报道,该省多地都出台因机构改革、给年轻干部让位等原因鼓励老干作者:余凯 最后更新:2016-04-12 23:16:52 来源:法治周末
近日,湖南省一些地方推行干部“提前离岗”政策引发社会争议。据报道,该省多地都出台因机构改革、给年轻干部让位等原因鼓励老干部提前离岗的政策,有的地方甚至给主动申请离开领导岗位的科级干部,每月在工资基础上增加两三千元的补充待遇。对于上述报道中提及的“休而不退”的官员享受比在职时更高待遇或额外待遇,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县委相关人士”称,该县目前没有发过任何一笔这样的额外待遇。
依据公务员法和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公务员退休有严格的年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退休的,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的程序。
如果仅是为了“消化”机构改革产生的“富余”人员,或者是为了给年轻干部“腾位子”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干部提前退休,甚至是“以利益换职位”,以增加待遇为“诱饵”,鼓励干部主动申请离岗,都不符合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人员接受采访时拿“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开脱。实际上,这一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文)。
根据该文件,公务员在某一职级任满一定年限,可以晋升一个职级,如“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等。
这本是中央应对基层公务员队伍激励不足而出台的规定,却成为一些地方用以安置提前退休或“离岗”干部的依据,不仅违背了政策出台的初衷,也不符合该文件的具体规定。该文件第二部分第五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
笔者注意到类似的报道并不少见,“提前离岗”、“休而不退”已成为某些地方干部人事工作中通行的做法。一些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缺乏法治意识,是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他们要么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么只是选择性地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实际上,基层工作实践中多年来形成了机构膨胀、人浮于事的现象比较严重,一旦遇上机构改革或编制缩减,就会出现人员冗余、无法安置等问题。这是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现实原因。干部人事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也助长了这一问题的蔓延。
有媒体在上述报道中就指出了这一问题:“人社部社保所原所长何平表示,在一些场合,提前退休成了寻租腐败的沃土,地方官员掌管审批提前退休的权力,借此从中牟利,助长了养老领域的搭便车行为。”
要解决这类问题,首先就要完善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人社部正对延迟退休年龄方案进行调研,待方案成熟并被中央批准后,全国人大应对公务员法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改,修改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退休的年龄和待遇,延迟退休的方案,提前退休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待遇,养老金领取的年龄和条件,并增加关于“离岗”的原则性规定等。修法完成后,各省(市、区)人大则应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将法律的规定细化。
其次,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痼疾。能上能下的规定与职务职级并行的政策并不矛盾,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退休前“突击”晋升职级职务的做法,极少发现退休前被降级的案例。以晋级或加薪为条件,鼓励干部提前退休或离岗的做法,违背了中央关于干部能上能下的精神。
此外,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机构改革的力度。对于因机构改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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