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帆:关于防治腐败体系建设模式与目标的思考
2005/2/5 11:40:12
  防治腐败体系建设能否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顺利推进,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能否站在全局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理清其基本思路,并对其阶段性模式和目标作出科学设计。
    一、关于基本模式的设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防治腐败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2)整个体系具有预防和惩治两大功能,也可以说包括预防和惩治两个子系统;(3)教育、制度、监督是防治腐败体系中的基本环节或手段;(4)惩治系统和预防系统都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一)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我们所要建立的防治腐败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为我们建立防治腐败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进而全面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反腐败乃至建立防治腐败体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整个防治腐败体系,无论是体制、机制、制度还是措施、方法和手段都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为只有在适应的前提下,才可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促进和保证作用,否则,就不可能,甚至会起反作用。所以,我们必须把防治腐败体系建设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对其体制、机制及其教育、制度、监督等各项手段、方法和措施的设计,都必须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基本规律。
    (二)必须坚持惩、防结合,两手抓,两手硬。防治腐败体系,顾名思义,就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有的同志在研究中围绕预防和惩治即治本与治标谁重要谁次要,在工作中应该以谁为主谁为辅而展开争论。我们认为没有争论的必要。在防治腐败体系中,预防和惩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惩治(治标)是预防(治本)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大量的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么,所谓的治本(预防)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明摆着的腐败问题都一大堆没有治理好,那么,谁会相信(更谈不上参与)你所谓的治本那一套呢?反之亦然,治本(预防)是巩固治标(惩治)成果,化解和减少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如果只注重治标(惩治)而忽视治本(预防),那么腐败问题就会出现重复反弹,死灰复燃火势更旺,甚至会酿成恶性循环的局面。总之,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惩无法防,不防惩不胜惩。所以我们不主张在防治腐败体系建设中的惩、防问题上分轻重主次,而主张把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既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有效惩治腐败的体系,同时又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有效预防腐败的体系,二者不可偏废。只有两个子系统平衡发展,共同起作用,整个防治腐败体系才算是健全的,其初衷才可能真正达到。
    (三)必须把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分别贯彻到惩治和预防两大领域之中。事实证明,教育、制度、监督是防治腐败的基本(根本)手段,防治腐败抓住了这三个问题,就抓住了反腐防腐的基本环节和要害。从建立健全防治腐败体系的角度讲,三者是构成这一体系的基本因素。教育是基础,制度是根本,监督是保证,三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进而言之,教育是制度和监督的前提,制度必须通过大力的宣传教育来深入人心,监督必须通过宣传教育来营造氛围以至形成共识与合力;制度是教育和监督的依据,教育必须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并以保证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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