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湘波:网络反腐: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
2008/9/9 9:55:35

  8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纪委、监察局颁布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利用网络进行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文件。《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反腐倡廉的核心内容有两个:一是受理网络信访举报;二是利用网络进行宣传教育。实际上,第一个内容比第二个内容更为重要。对于这一新生事物,人们议论纷纷。我们应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呢?
  网络反腐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网络反腐主要是发动网民对政府进行监督,而网民监督从实质上说就是公民个体的监督。公民个体监督依据的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参与中的知情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004年3月14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融入立法当中,我国已经逐步从立法层面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
  根据联合国人权保护国际公约和我国现行宪法,人权有着一系列具体内容,知情权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知情权被世界各国许多学者广泛理解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客观基础,是现代国家民主治理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是防范政府侵权和滥用权力的有力武器。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应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网络反腐实质上是一种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通过舆论机构或借助舆论工具,从善治的角度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言行予以的道义上的审视、评价和督促,同时也包括对官僚主义、缺德行为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指责。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书刊社、报社、广播、电视台、通讯社、互联网等新闻机构,并借助于信函、传单、集会、新闻报道、民意测验、民谣民谚等舆论传播工具来发挥其无形的威慑力和约束力的。因此,人们常把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联系在一起,称之为新闻舆论监督。就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而言,就有广播电台的舆论监督、报刊舆论监督、通讯社舆论监督、电视台舆论监督和互联网舆论监督等。在众多传媒中,报纸、杂志、书籍、传单等印刷类媒体和广播、电视台、电影、录像、电话、互联网等电子媒体格外突出。
  舆论监督的方式很多。仅以社会民众所运用的舆论方式而言,就有批评、检举、揭发、控告、游行、集会、示威、印刷出版、新闻传播、游说演讲、发表文论、聚众上书、民意测验、民谚民谣等。所以,网络反腐实际上是利用互联网这种电子媒体进行批评、检举、揭发、控告、发表文论等。与传统的舆论监督方式相比,网络监督更直接、更彻底、更真实、更尖锐、更隐蔽、更能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作为反腐工具和手段,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越性:首先,网络监督具有及时快捷、广泛便利的特点;其次,网络监督具有准入零门槛、低成本的特点;再次,网络监督具有公开透明、虚拟匿名的特点;最后,网络监督还具有立体直观、生动形象的特点。同时,社会不断发展,腐败分子的腐败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与此相对应,我们治理腐败的手段也不能停滞不前。在西方,利用网络是推进选举和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在俄罗斯,政府利用卫星来监控工程的腐败是反腐技术的创新。所以,我们对网络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要正视它,要充分利用它,让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传统舆论监督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网络反腐的保障与调控
  网络舆论监督如果没有宪法的根据和具体法规的保障,是不可能有效实施的;同样,如果不对网络舆论监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