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帆:对美加廉政建设的直观认识
2008/8/31 12:30:24

2007年,我们赴美国、加拿大考察,对两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制度及措施办法有了一些直观的认识。印象较深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美、加社会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比较健全,官员有贪腐之心,也不容易顺利实现。一是财政预算制度比较科学,财政收支的监控机制比较健全,官员很难利用公款搞腐败。二是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现金交易活动控制比较严格,交易活动中的资金往来电子化转账支付系统比较健全,贿赂行为难以在电子转账途径之外发生,而通过转账,又必然会露出马脚,而且无法消去痕还,便于监督机关调查取证。三是财务管理制度比较科学,财务监控比较严格,美、加的公务消费已实现最大程度的货币化,用发票报账的事项很少。再则,美、加的财务发票已普遍实现电子化,开假发票几乎是不可能的。四是美、加已实行比较规范和严格的金融实名制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且日常监控比较严格,官员的收入(财产)如果有非正常增长,那么他很快就会受到调查。
第二,美、加的廉政监督制约体系比较健全。一是司法监督比较有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强大的监督机构。例如,据洛杉矶警察局的介绍,该局警察总人数为9300 人,但内部监督局则有350 人,专门实施对警员的监督;其二,拥有较强独立调查权。据美国司法部驻加州中区检察官办公室总检察长助理希努西先生介绍,他们在加州地区,办任何案子,调查任何人,都可以独立自主地依法进行,不需要任何其他行政当局审批;其三,拥有灵活多样的调查手段。在美、加,法院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论,但警察和检察机关调查案件的基本思路是有罪假定,为了取得案犯的有效罪证,可以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甚至可以根据有关检举控告的案情,跟踪或设局引诱案犯.上钩,如果案犯上钩,则可以证明案犯确有有关检举控告的案情事实。二是新闻媒体监督的比较到位。在美、加社会,新闻媒体监督无孔不入。许多重大案件,都是媒体率先曝光,然后议会或司法机关跟进而得到调查处理的有的官员是在新闻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而自动辞职下台,然后接受司法调查的。三是在野党的监督“你死我活”。在美、加社会,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十分严厉而苛刻的,有“你死我活”斗争之称。美、加在野党对执政党的行政行为十分关注而且挑剔,一旦发现问题,便集中火力攻击。因为充分揭露执政党的问题,是在野党下次选举赢得胜利的必要条件。四是公众(选民)监督事关成败。美、加社会的民王选举和罢免制度,是最有力、最关键、最根本的监督。一个执政党如果执政的方针政策不对路,执政团队的廉政形象不好,那么其执政地位很难巩固和维持,要么中途被罢免,要么在大选中被淘汰。
第三,美、加社会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具体而且适用。美、加是比较成熟的法制化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行为准则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对内政外交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的行为被严格限制
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但是,美、加的法律文本,看起来并不那么系统和完善。因为,他们的根本立法宗旨是适用,一切以针对性和适用性为转移。在美、加的法律规定中看不到理想化的条款,一般都是针对某一项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具体规定,有的甚至以法院的某些经典判决案例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准则。因此,美、加的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强,这为严肃执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第四,美、加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激励机制和措施办法比较有力和有效。最突出的表现是对举报控告者的重奖政策。一是对捉拿重要通缉犯实行重金悬赏政策。二是对普通举报控告者实行从案件追缴和罚没收入中提成奖励的办法。仅2006 年就实际提取支付180 亿美元。这项政策,极大地调动了民众举报控告贪腐案件的积极性。因为举报奖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