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党的机关有性质上的区别。 
   按照现在的设想,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就会出现国家机关与党的机关完全重合的现象,这样,它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就变得微妙起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在中央,实际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在地方,实际是各级党的纪委书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可以说是完整意义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对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体制可能产生重大连锁影响。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 
   第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可能产生什么影响?按照改革设想,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可以对包括党派在内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也就是说,所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属于监察的范围。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以党员身份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人员,也包括只担任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公职的人员。 
   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的党员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际是一个国家机关对另一个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监察,在体制上不存在问题,甚至对民主党派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也不存在问题,因为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属于主导性政治力量,只要宪法法律规定可以对其进行监察,就不存在问题。 
   但是,如果监察委员会可以对党的专门机关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就意味着它可以对一级党委的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对外联络部长进行监察,可以对专职的党委常委、党委书记进行监察,可以对省委书记、市委书记进行监察,这在政治体制上就出现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了。 
   它向我们直接提出:是不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们已经认可监察委员会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可以对党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了?因为各级党的机关就是由党员公职人员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对其所有公职人员都可以进行监察,实际就意味着它可以对整个党的机关进行监察。 
   有的党的机关的负责人本身就代表了这个机关(如一个省委书记本身就代表省委),对负责人的监察不就是对其所负责的党的机关的监察吗?这从体制看很大程度上给人的印象,就是将党的机关置于国家监察机关之下了。这样的情况,党内是否有足够的讨论和思想准备? 
   第三,这会牵扯出能否对党进行宪法监督的重大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省市的授权决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行全覆盖,其中就有一条:有权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这个依法履职中的“法”是否包括宪法?如果包括宪法,是不是意味着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比如,一个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专职党委常委、专职省委或市委副书记、省委或市委书记作出了违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能不能进行监督检查?与此相关联的是,一级党委及其部门的行为违宪了,监察委员会能不能监督检查? 
   还有一个问题,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实际就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监察委员会当然也可能违宪,监察委员会违宪就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违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特别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如果能对中纪委进行宪法监督,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对党中央的其他部门乃至党中央进行宪法监督? 
   宪法规定,各政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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