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无价,不能用任何经济利益来衡量
2009/7/31 10:20:02
贪污腐败现象古已有之,而反腐倡廉的理论体系、法律制度、方法手段也在不断发展,但至今为止,仍然没有哪一种方法能够彻底根治腐败,不然为何反腐败始终被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呢?可以说,官员是百姓的一片天,这使得反腐倡廉中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从今年1月起,海南省澄迈县干部交纳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开始施行。将干部的廉政绩效与经济利益挂钩,有人认为这是制度创新,是对廉政维稳法纪的一种补充;有人认为是作秀,做足了“面子工程”后必将惨淡收场。一种反腐新制度的出台,必定要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评议,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各自所看到的也只是新制度的某个方面,而非全部,或贬或褒的争议才是反腐进步的动力。赞成或是否定,我们不能一刀切。 
    廉政维稳保证金的纵横比较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反腐倡廉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经过艰辛努力,一步一步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2005年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基本任务和相关措施。2008年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了今后5年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既包括从严治标的措施,又涵盖着力治本的内容;既要求从战略上加以把握,整体推进,又要求突出重点予以突破。澄迈县提出的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在全国可以说是具有首创性意义的举动。纵观世界各国,它与新加坡的公务员公积金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新加坡所要交纳的公积金数额是按照工资的比例来算的,并不是按金额,而且,若廉洁奉公,没有受贿等违法行为,并没有奖励。一旦公务员发生腐败行为则会全部没收公积金。其公积金制度起着主要的廉政督促作用以外,还有退休保障等功能。而澄迈的这一做法还有维护稳定的功能。 
    事实上,早在乾隆中后期,清朝政府就设立了“议罪银”。即大凡各级官员违反了大清的各种律例,可以先上缴银子,待东窗事发后便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但后来,“议罪银”成为了皇室敛财、权臣谋私的工具。“议罪银”与“廉政维稳保证金”是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呢?而它实行的结果值得我们深思。 
    客观看待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得失 
    澄迈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将干部的廉政绩效与经济利益挂钩,对其赞成或是否定,我们不能一刀切,要把它留给历史来评判。 
    澄迈的这一做法有一定的作用。可以说,它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内心约束。从考核的内容来看,干部们所承诺的只是他们职业要求的底线。即使没有兑现承诺,扣除的金额极其有限,并不能达到足够的惩罚作用。经济利益的损失会带来心理上的惧怕感,但是人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反之,奖励的数额也是有限的。况且,廉政维稳保证金的来源也只是干部们的“阳光补贴”、津贴以及奖金等工资以外的奖励。所以即使其得到了扣除保证金的惩罚,也只是意味着他们拿不到工资额以外的奖励。有些想贪的人,完全可以贪污更大数额的款项,保证金就尽管扣去吧,反正扣除的也只是九牛一毛,两者综合一下,同样能从中获得不少利润。因此,澄迈县的这一做法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腐败。 
    许多人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他们有“想贪”的这一欲望,而“贪”的这一行为也没被查出来,这就使得法律法规成为了一纸空文,其效果不是预防或是打击腐败犯罪,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惩罚腐败犯罪的前提是发现犯罪,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要能够发现腐败犯罪。无法发现腐败的后果,可能使廉政维稳保证金成为一些干部贪污腐败的幌子,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助长他们腐败气焰的工具。如果这样的话,廉政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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