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必要性的法哲学诠释
2013/10/25 23:15:55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社会契约缔结的原因——“自然状态”的非自足性
在人类产生之初,人们生活在无忧无虑的自然状态中,与其他动物一般,整天为了食物奔波。霍布斯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认为自然状态下人对人的关系就像是狼对狼的战争关系,随着人类的发展,人们需要一定的规则,需要一个公共权力让大家来服从。因此,人们缔结了社会契约,国家利维坦便出现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主张人性善的洛克、卢梭则认为更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和平状态。但是,由于人类的“理性”与自我完善性,人们需要一个规则来建立一个秩序社会,故而缔结了社会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国家。人民希望通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其他社会契约论者对于“自然状态”的观点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观点还是“自然状态”的非自足性导致了社会契约的缔结。即自然状态中,人们的人身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出于人类的自我完善能力,人类认识到了自然状态的缺陷,所以共同探求一个解决的方法,这是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
(二)社会契约缔结的目的——政治权威的产生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因生活不完美而缔结社会契约的目的是“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①]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把全社会的人组成一个集体,形成一个代表他们的人格,“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祸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以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②]
由此可见,由于“自然状态”的非自足性,人们缔结社会契约,其目的便是建立政治权威。通过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一个公共权力,来制定规则让人们服从,来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
(三)社会契约的终极追求——自然权利的保护
最初的人类生活在物质匮乏却又相当平和的状态中,因为“人类最初的感觉是关于自己生存的感觉,人类最初的关注是对自己生存的关注。土地的产品满足了人类所有的需要,本能促使他使用这些产品。”[③]但是,随着人类的繁衍,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出现,人们的自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出于“理性”,人们相互间缔结社会契约以保障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就是一种“理性”。“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④]而且,“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⑤]
根据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社会契约本身就是人类“理性”的代表,人们通过社会契约以另一种形式保护了人们的自然权利。
二、社会契约理论视角下廉政建设必要性证成
从文字解释学上看,“廉”即廉洁,“政”即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公务活动,廉政即“廉洁的政治”。 “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其反义词为“腐败”。 由于有关廉洁的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和发展性,政治又是一个需要具体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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