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市民社会与廉政建设 --基于“整体政府”的范式分析
2013/10/11 23:23:12
摘要:对比“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基础上,进而分析“市民社会”对于腐败治理和廉政建设的结构—功能性价值意义,发现基于“整体政府”的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可以有效地提升腐败惩治的效度。为了增强“市民社会”促进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的效果,结合“整体政府”的理论要求,必须实现在价值观念的转变,实行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建立“市民社会”的腐败治理的制度化平台,完善公共政策机制的市民参与等方面实现基于“整体政府”式“市民社会”和“廉洁政治”的可行性行为范式的建立,实现政府的清正廉明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市民社会;整体政府;廉政建设;范式分析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活力的进一步激发,惩治腐败工作和廉政任务显得愈加紧迫。剑桥大学的阿克顿教授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①]李克强在新一届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打造廉洁政府,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提出廉洁政府建设的切入点是简政放权,管住权力,管好钱财,政务公开和勤俭从政。[②]预防腐败和廉政建设是当下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点,由于新形势下,腐败呈现出腐败手段隐蔽化和高科技化、涉案金额巨大、腐败利益期权化、新兴领域腐败不断等,[③]导致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更加艰难。面对这一形势,结合国外市民社会对于政府腐败监督和“整体政府”改革中预防腐败的举措,提出适合中国国情“整体政府”s式市民社会和廉政建设的一种可能性的范式分析。
一、市民社会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目前中国学术界对于“市民社会”的界定来源于英文“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 ”最早的词源出自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koinonia politike”一词,即意指城邦(polis)。[④]后来的公元1世纪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将其转化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促使此词汇不仅表示“单一的国家,也指城市文明的共同体的生活状态”。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在14世纪的欧洲,“civil society”被人们普遍的接受,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内涵在早先的自由主义思潮的中进一步发展,凸显了其作为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与国家(government)和政治权力(politic power)相互对立的结果[⑤]。
现代社会的文明逻辑下,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界定是: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⑥];市民社会的发展,与资本和市场的力量对传统行会组织体系的破坏,就不可能有现代社会的产生和发展[⑦]。马克思证明了“市民社会”来源于生产和交往的活动,是与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社会组织。同样 N.Bobbie研究表明:在传统的自由主义时代,大家熟知的两对相对概念是“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而不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即可表述为,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受“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但有助于“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两个相对概念的提升。[⑧]同时,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的成功标志着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在欧洲大陆让位于现代的市民社会。[⑨]西方历史上第一部以市民社会为主要论题的著作是——亚当·福格森(Adam Ferguson)的《市民社会史论》(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就很好的反映了这种变化,他认为:市民社会就是拥有政府和法律的文明社会,是公民自治自决的社会,在市民社会,每个公民都自觉关心公共利益,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他同样痛心地承认在英国等欧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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