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
2013/10/9 22:30:22

摘要: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体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保障政治体系的有效运行和预防腐败,遏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能不能建立一套成熟的监察制度,不仅直接关系到防腐倡廉工作的顺利施行和政风政纪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本文在对现行监察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现行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从实际出发,创设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体系。
关键词:腐败  监察制度  中国特色
建国六十多年来,我们一直朝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方向前进,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行中国而奋斗。今天,我们取得瞩目世界的成绩,  GDP总量达到世界第二。但是,我们仍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因为我们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监察制度方面,虽然说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已初具规模,但其存在的弊端和症结还是比较多的。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创设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    我国现行监察制度的弊端
(一)  监察主体多元化导致协调性差
当前我国监察制度中的主体有: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审计机关。个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含糊不清,监察领域时有重合,相互之间缺乏密切联系而且整个监察系统中缺乏一个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导致监察力量分散,也就达不到预期效果。如: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当有利可图,则你争我抢,多方插手,纠缠不清;当无利可图,则互相推诿,最后导致“失监”,“漏监”。因此,为了使监察机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防腐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应该在确保监察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把种监察力量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对腐败打出一套有效的组合拳。
(二)监察权的严密性和权威性弱
近现代的立宪原则是:国家对重大权力的划分和职能限定,首先需要在宪法上有所体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定其他各项法律的立法依据。然而,我们在现行的宪法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有关监察权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条款,因而给监察立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也就使得监察法规的不系统和不具体,使监察权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致使监察权的严密性弱。权力的权威性直接来源于它的法律性,而法律性首先在于宪法性。由于我们在现行宪法中找不到任何监察权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条款,所以监察权在执法上也就体现不出权威性,没有了权威性也就没有了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的性状,这样的监察权,它的软弱无力可想而知了,也就很难在预防腐败和遏制腐败方面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三)双重领导体系导致监察权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顺利开展监察工作的首要前提。从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来看,我国的党政监察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党的地方各级纪检委和基层纪检委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检委的双重领导;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的最大问题就是监察工作不能摆脱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干预,使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权受制于同级执行权,这严重影响了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其次,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如纪委书记)一般由同级党政领导成员兼任(如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或为同级党委负责人委任产生,这样的安排促使同一班子里面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再次,同级党政机关对同级监察干部拥有人事任免权,尽管任免要征求上级检查机关的意见,但管辖权的影响很大,在实际工作中,当监察工作人员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而触动了关系网时,就有可能受到排斥,甚至被调离工作岗位。而且由于纪委的立案权,调查权的行使取决于同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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