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2013/4/21 22:02:1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部分地区的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态度,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多为农村的一把手,犯罪数额较大,群体性腐败现象严重,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拆迁和基层设施建设的过程中,而且伴有黑恶势力的参与。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建议采取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构建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网络,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具体措施。
[关键字]:涉农职务犯罪 基层民主 三资代理 集体决定制
[正文]:
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扶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越来越严重的涉农职务犯罪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涉农职犯罪直接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了党群关系,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作为反贪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进而解决这类犯罪问题的发生,已成为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一、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主要表现
1、犯罪主体多为农村的“一把手”
通过各地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人员的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一把手”占据了非常高的比例。原因就在于农村基层干部“官小权大”,集人权、事权、财政权于一身,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公共权力过于集中,而其他党员干部怕惹人、怕惹事,对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也不敢监督揭露,使很多农村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不良气候。
2、犯罪数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群体性腐败现象严重
从涉案罪名上看,多为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而随着国家对农村地区财政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村干部往往会经受不住物欲的诱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而且涉案的人数和金额均成急剧上升的趋势。
在犯罪形式上,涉农职务犯罪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共同犯罪现象严重,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体性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以农村征地拆迁为例,在征地过程中,要想多骗取征地补偿款,只利用一个人的职务之便很难完成贪污的全过程,需要借助于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来共同完成,而群体性腐败所导致的后果却是对农民群众利益更大程度的损害。
3、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拆迁和基层设施建设的过程中
农村基层设施建设和与土地征用相关的犯罪突出,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推行过程中的新型涉农犯罪也在不断的涌现。例如,在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办的涉农领域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农田水利、公路交通、卫生文化设施、电网改造、饮水工程等农村基层设施建设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12.4%;农村土地征用、经营和矿产资源开发职务犯罪案件占10.9%;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工程项目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9.6%;粮农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政策性补贴方面的职务犯罪占21.5%;农村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管理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18.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教育教辅材料、农民工培训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20.5%;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6.7%。
4、伴有黑恶势力的参与
在涉农职务犯罪问题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黑恶势力与农村基层干部相勾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具体来讲,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拆迁和惠农政策性补贴发放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较快的征得农民的同意,村干部会“求助于”当地的黑恶势力,让他们充当打手,而村干部则会在幕后给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无视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老百姓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即使群体性上访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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