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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立法要预防政策法规“空转”

[日期:2007-05-18]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陈仓 [字体: ]

多年来,治理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的措施层出不穷,但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庞大、行为不规范。据报道,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群众怨声载道(200756日新华社)。为此,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建议制定行政收费法律,治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杂乱无章的问题。我认为,立法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立法要有新思路,要有效预防政策法规空转
  为了治理行政事业收费过多过滥现象,中央有关部委联合出台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政策,但好景不长,两条线被人为因素合并成一条线。一些地方在实际执行中大搞政策空转,收费机关上缴多少,财政财务部门划拨多少,收得少,返还少,收得越多,原渠道返还越多,因此,收费机关的收费积极性没有丝毫衰减。收费机关的心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工作需要,资金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财政财务部门必须给我如数返还,否则,我的日子就没法过,财政财务部门不返还,或者返还少,就必须增加预算内资金。财政财务部门的心态是:预算内资金紧张,我不能随便给你开口子,只要你不向我要预算内资金就行,你收的预算外资金我原渠道返还给你,谁也不欠谁。你的经费支出增长问题我不管,你今年收费多,来年返还多,来年手头宽余。收费机关与财政财务部门利益博弈和协调的结果,造成收费与支出两条直线
  合并成一条折线,从而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政策空转,徒具虚文。
  最近出版的《凤凰周刊》第12期披露了云南永善法院乱收缓刑考察费,巧取豪夺诉讼当事人的问题。类似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呢?关键还是行政(含司法)收费违法责任不清,对收费违法责任没有追究到人。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装进个人腰包算贪污,应受刑事处罚;装在部分人腰包叫做私分,应受行政处理;装在单位的保险柜里就是合法的。殊不知,收费单位越权立项、无证收费等行为与个人贪污的性质完全相同,对于法人违法违纪的问题,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有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种公共服务、公共事业或公共项目收费,必须体现取之于众,用之于公的原则,决不能让收费机关借机搭车谋取部门私利。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建议,首先,废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将收费政策制定权集中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常委会,使有关部门的收费冲动难以顺利实现;其次,财政财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决算管理体系,细化预算项目,严格预算约束,遏制收费机关的谋私冲动,防止两条线合并成一条折线;再次,厉行收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严厉制裁法人单位收费行为违法违纪问题。另外,把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审计监督和政务公开的经常性项目,预防行政收费行为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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