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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十大反腐败措施

[日期:2007-05-15] 来源:西城纪检监察网  作者: [字体: ]

发达国家由于生产力比较发达,市场经济较为成熟,法制建设和监督约束机制相对健全,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形成了一些符合本国特点的做法和措施。目前,在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发达国家大约有30多个。这些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的区别,在腐败的程度和特点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在透明国际的“腐败排行榜”中居于领先位置,属腐败程度较低的部分。应当强调的是,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国情的不同,对这些措施既不能不加分析地加以引进,更不能照搬,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其得失利弊,从而对我国的反腐败有所裨益。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治贪。法制构成了发达国家反腐败的基本手段和主要途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作用和功能有日渐强化的趋势。发达国家比较重视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一是确立宪法的反腐败原则,充分发挥宪法的反腐败导向功能。世界上有许多同家把禁止贪污受贿等内容写入宪法,重视运用宪法武器同腐败作斗争。包括以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反腐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为制定具体的反腐败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依据;在宪法中规定反腐败机构的设置、政治活动的透明公开化和防止利益冲突等。二是制订反腐败组织、实体、程序、预防等法律。我国廉政机关曾为了起草反腐败法而收集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反腐败特别立法(专门法)61(其中一半以上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其中类似我国诸法合体的综合型反腐败法有38部,约占总数的63%。另两类是:实体型反腐败法15部,约占24%;程序型反腐败法8部,约占13%。在采用综合型立法中,以新兴国家和转型国家为多,其反腐败的成效也更为明显。三是反腐败单项法律。包括举报法、办案程序、侦查手段、证据法律以及反贪机构等。四是加强从政道德立法。这已成为发达国家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主要包括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送、受礼品,不准经商,限制公职以外的兼职以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公职谋取私利。

  2、监督制腐。强化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发达国家大多设立了强大的监督机构,并赋予其相当大的职责和权威。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执法机构。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英国、新西兰的重大欺诈调查局,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贪污行为调查局等,主要是侦查涉及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机构。法律往往赋予其相当大的职责和权力。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贪污行为调查局等,拥有甚至超过警察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包括调查权、特别调查权、调查保障权,有的甚至享有逮捕权、武力搜查权。同时,这些机构都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依法行使职权,直接对议会、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负责,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和干扰。二是行政监察专员。与我们国家的行政监察机关不同,行政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和调查公民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不良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投诉,着眼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改进政府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三是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机构。主要负责对从政道德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比如美国联邦政府的政府道德署,法国的惩戒委员会,日本的政治伦理审查会,奥地利的纪律委员会等。

  3、三权分立。尽管三权分立并没有解决资本主义国家的腐败问题,但三权分立是发达国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政治基础。所谓三权分立,就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机关即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相互之间实行平衡、制约和监督,以防止任何一种权力的专断和滥用。这三个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既彼此分离独立,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平衡的关系。尽管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具体的分权与制衡形式并不相同,但除瑞士之外,都采用三权分立作为其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对腐败现象的遏制主要体现在分权和制衡两个方面:首先,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地位平行,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第二,三大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第三,三个机关都拥有相互制约和相互防卫的手段。在现代社会,三权分立制度最大的弊端是难以防止行政权的迅速扩张,以及三种权力自身的滥用。

  4、多党政治。多党政治是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象。由于在野党的存在,迫使执政党谨慎施政、不敢懈怠和滥用权力。在野党的存在,还使西方政治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任何一个政党总是在国家权力与非国家权力之间来回摆动。当它上台成为执政党时,它是受着社会与反对党监督与制约的国家力量;当它在野时,则是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反对党的存在,对于监督制约执政党权力的运用、揭露执政党的黑暗和腐败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发达国家绝大多数涉及到重要官员,特别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腐败案件,背后都有政党的激烈争斗和较量。当然,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实践也表明,盲目引进多党制不仅不能遏制腐败,反而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使得腐败更加难以治理。

5、市场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为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依赖法治,法治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反腐败的经济措施讲,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意味着垄断的减少。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指出,垄断就是腐败,反垄断就是反腐败。当然;对市场经济对腐败的遏制也要实事求是地看待,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恰恰是腐败高发易发的阶段。

  6、政务公开。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基本实现了信息公开的法治化。民主的实质不外是由人民进行统治,但如果离开了人民对政治及社会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民主是难以想象的。公开化不仅使监督主体了解监督对象的日常行为,从而有利于监督,而且它还对监督对象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促使其遵纪守法、勤恳工作,从而有利于遏制腐败。因此,政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前提,同时它又是一股巨大的监督力量,为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约束公共权力提供了基础。

  7、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公民和社会组织运用言论自由等法律权利,借助新闻媒介和社会活动监督公共权力,对腐败行为施加压力的一种权利制约的方式。新闻舆论监督能把刚曝光的腐败丑闻转瞬间送到每个家庭、每个公民面前,又能同样迅速地将公众的反应传遍整个国家,使这些官员立刻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如70年代初导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倒台的“多米诺骨牌”,其微小的首次推动力就来自《华盛顿邮报》的记者卡尔·伯恩斯坦和鲍勃·伍德沃德。日本的“利库路特案件”等,也是由新闻界曝光的。新闻媒体时时监督着公务活动中的异常现象,使政府官员不得不小心自己的行为。

  8、财产申报。完善的申报制度可以使专门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状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腐败分子。这方面以韩国最为典型。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一上台便开展了声势浩大、真刀真枪的“浚源运动”,规定凡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公开财产,并实行“金融实名制”,即凡到银行存款,必须写真名不得用假名。为防止有的人将财产转移到国外,规定向海外汇款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万美元。金氏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整个韩国迅速形成了一个空前的阳光运动。当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需要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比如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规范等。

  9、高薪养廉。高薪养廉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争议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是不是要高薪,而在于能不能高薪以及高薪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养廉的作用。但许多实证观察都强调指出,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决定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高薪养廉之所以能够对廉政建设产生积极作用,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对公职人员的薪金报酬,是对其工作重要程度、工作绩效、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一个衡量尺度。相反,如果公职人员收入很低,就容易诱发以权谋私行为。透明国际的排名也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公务员收入水平的高低与公务员队伍的总体廉洁程度存在某种相关性。当然,政府的廉洁程度与公务人员工资水平的高低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因为要发挥高薪养廉的功能,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制定一整套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否则,就是薪水再高也难以养廉,而且会导致许多人千方百计钻营到政府机关。

  10、秘密侦查。用秘密侦查手段反腐败为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发源于欧洲。美国曾一度把秘密侦查视为专制制度特征予以排斥,但在很短时间里就接受了秘密侦查实践,现已成为例行侦查手段。从发达国家反贪实践看,秘密侦查的手段和形式主要有秘密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监听监录、邮件扣押、耳目卧底等等。这些手段根据侦查需要,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对官员的秘密侦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重点调查。对一些有腐败嫌疑的官员有重点地开展秘密调查。二是对政府官员开展任前秘密侦查,作为任用的依据。二是建立情报网络。如在香港廉政公署,有一支专门“卧底”的队伍。几年来,他们进行了将近80次“卧底行动”,检控成功率达到100%。秘密侦查手段虽然对遏制腐败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和监督,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否则轻者容易侵犯公民隐私,重者可以加剧派系间的政治斗争而影响政治稳定,甚至可能形成特务政治、人人自危的可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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