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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防止腐败法简编

[日期:2007-04-22] 来源:法律书摘网  作者: [字体: ]

新加坡防止腐败法

(1993年3月15)

 

条 目

1.简称

2.解释说明

3.局长和官员的任命

4.局长和官员是公职人员

5.对腐败的惩治

6.对与代理人的腐败交易行为的惩罚

7,某些案件中惩罚限度的提高

8.某些案件中的腐败行为推定

9.即使贿赂目的没有实现,收受贿赂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10.通过腐败的行为促使撤销投标的

11.议会成员的受贿行为

12.公众团体成员的受贿行为

13.除其他惩罚之外,还要处以罚款

14.委托人可以享有与秘密礼物等额的补偿

15.拘捕权

16.关于保释金或保证金的规定

17.调查权

18.特殊调查权

19.检察官授予的调查权

20.检察官有下令检查银行账目的权力

21.检察官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力

22.搜查与扣押

23.不接受习惯证据

24.资产来源的证据

25.同谋的证据

26.阻碍调查

27.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

28.错误的陈述、信息等

29.教唆犯

30.未遂犯

31.团伙犯罪

32,可被拘捕的罪行

33.经检察官同意后,提起公诉

34.地区法院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有管辖权

35.讯问罪犯

36.对检举人的保护

37.新加坡公民在新加坡国外犯罪应负的责任

 

本法是为了更有效防止腐败的法令

 

1.简称

 

引用时,本法可以简称为《防止腐败法》。

 

2,解释说明

 

在本法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

“代理人”,是指受雇于他人或代理他人事务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人,管理人和执行人,为政府服务的人或任何法人或公共团体中的人,以及根据第8条规定的目的,还包括分包人和受雇于这些分包人或代理这些分包人事务的任何人。

“局长”,是指依照第3条的规定,任命的腐败行为调查局局长。

“贿赂”包括:

(a)金钱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酬谢金、佣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或任何可以形容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性利益;

(b)任何职务,职业或协议;

(c)任何借款、义务或其他任何责任的部分或全部的偿还、放弃、履行或清偿;

(d)其他任何服务、帮助或任何可以形容的好处,包括使逃避惩罚,或使规避任何惩戒或惩罚本身的行为或程序所带来的、或其中发生的、或令人担忧的不利条件,无论该行为已实施与否,同时还包括任何权利、公权力或职责的行使或不行使;

(e)提议、约定或承诺给予以上(a)(b)(c)(d)各项中所规定的任何报酬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雇主、信托受益人、人格化的信托财产,从死者遗产中获益的人和人格化的死者遗产,以及对为政府或公共团体服务的人而言,根据具体情况,还包括政府或该公共团体。

“公共团体”,是指任何公司、董事会、理事会、委员会或依照有关公共卫生、殡葬事业或公用事业的法律规定,有权管理或处理依法征收的税款、费用或其他款项的其他机构。

“专门调查员”,是指腐败行为调查局的专门调查员。

 

3.局长和官员的任命

 

(1)总统可以任命一名官员担任腐败行为调查局局长。总统不同意内阁提出的,或行使内阁权力的总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总统可以自行决定拒绝或撤销对该局长的任命。

(2)总统可以任命一名腐败行为调查局的副局长;若认为需要的话,可以任命数名局长助理和腐败行为调查局专门调查员。

(3)本法中规定的、应由局长行使的任何权力,可以依照局长的命令和指示,由副局长或腐败行为调查局的一名局长助理行使。

(4)副局长和腐败行为调查局的局长助理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专门调查员的权力。

(5)总统认为需要时,可以在局长助理和专门调查员中各设立一些不同的级别。

 

4.局长和官员是公职人员

 

(1)依据《刑法典》的规定,腐败行为调查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和专门调查员都是公职人员。

(2)由局长签署的委任证书将发至腐败行为调查局的每个科室,并将作为证据,证明本法中所规定的委任事实。

 

5,对腐败的惩治

 

通过自己,或经由他人,

(a)为自己或他人非法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任何贿赂;

(b)或为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向他人非法给予,允诺给予或提供任何贿赂,并以此作为诱因或酬金,或以此来

()要求任何人,为或不为一定现实的或预计的行为;或

()要求任何公共团体的成员、官员或服务人员,在该公共团体的职权领域内,为或不为一定现实的或预计的行为,

任何人有以上情形的,将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6.对与代理人的腐败交易行为的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构成犯罪,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a)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从他人处非法收受、取得、同意接受或企图获得任何贿赂,并以此作为诱因或酬金,而在其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现实的或预计的行为,或在其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范围内,表现出或不表现出对某人的赞赏与厌恶的任何代理人。

(b)向任何代理人非法给予、同意给予或提供任何贿赂,并企图以此作为诱因或酬金,使其在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现实的或预计的行为,或使其在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范围内,表现出或不表现出对某人的赞赏与厌恶的任何人;

(c)为误导委托人,而故意向代理人提供在重要方面存有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虚假的收据、账目或涉及委托人关注事项的其他文件的任何人,或企图欺诈委托人使其产生误解,而蓄意使用这些文件的代理人。

 

7.某些案件中惩罚限度的提高

 

有第5条或第6条规定的犯罪的,而涉及犯罪的事项或交易是合同,或是与政府、或任何部门、或任何公众团体之间的合同计划书,或是与分包人之间的关于合同中的任何事项的执行的计划书的,该行为人都要被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7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罚。

 

8.某些案件中的腐败行为推定

 

对某人就第5条和第6条规定之罪提起任何诉讼的,如果证明政府、或任何部门、或社会团体雇佣的人员,从与政府、或任何部门、或该社会团体有往来的或企图建立联系的人或其代理人处,收受、接受或取得了任何贿赂;就证明该贿赂是作为前述提到的诱惑或酬金而非法收受、接受或取得的,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9.即使贿赂目的没有实现,收受贿赂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1)对任何代理人就第6(a)款规定之罪提起任何诉讼的,如果证明他非法收受、取得、同意接受或企图获得任何贿赂,并有理由相信或推定该贿赂是作为诱因或酬金,使其在委托人事务或业务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表现出或不表现出对某人的赞赏与厌恶,但依照该条规定,即使他没有权力,或没有机会实施该行为,或他在收受贿赂时本不打算实施该行为,或他并没有真正实施该行为,或该行为是与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没有任何联系,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2)对任何人就第6(b)项规定之罪提起任何诉讼的,如果证明他向代理人非法给予、同意给予或提供任何贿赂作为诱因或酬金,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表现出或不表现出对某人的赞赏与厌恶,并有理由相信或推定该代理人有权力或有机会实施该行为,或该行为与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但依照该条规定,即使该代理人没有权力或机会实施该行为,或该行为与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没有任何联系,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10.通过腐败行为促使撤销投标的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7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s)为了从政府或任何公众团体处获得任何承揽工程、提供服务、实施行为、或供应商品、原料或财物的合同,而向任何参与合同投标的人提供贿赂作为其撤销投标的诱因或酬金的;

(b)索取或接受任何贿赂,作为其撤销参与合同投标的诱因或酬金的。

 

11.议会成员的受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构成犯罪,应当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7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a)任何人向议会成员提供贿赂,作为该成员在其议会成员的能力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诱因或酬金的;

(b)议会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贿赂,作为在其议会成员的能力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诱因或酬金的。

 

第二部分——领导者的职责

 

 

12.公众团体成员的受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构成犯罪,应当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 9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a)向公众团体的任何成员提供贿赂作为诱因或酬金,意图使其为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

()在公众团体的任何会议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提出的任何措施、决定或问题;

()为或不为一定官方行为,或为实现、尽快完成、拖延、阻挠或阻止官方行为而提供帮助;

()为促成或阻止通过某项表决,批准任何合同或实现任何人利益而提供帮助。

(b)索取或收受任何贿赂作为诱惑或酬金,而为以上(a)() ()()项中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公众团体成员。

 

13.除其他惩罚之外,还要处以罚款

 

(1)违反本法规定,经法院认定犯有收受贿赂罪的,若该贿赂是金钱或其价值可以计算的,行为人除要受到其他惩罚外,还要在规定时期内交付与受贿总额、或依法院规定的该贿赂物的价值相当的金钱作为罚款,以示惩罚。

(2)被指控违反本法规定,犯有两项以上收受贿赂罪的,且经法院认定其中一项或多项成立的,法院在依照《刑事诉讼法典》第178条的规定,审理其他未决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提高前项所规定的惩罚限度,但罚款不得超过其被指控的罪刑中所确定的所收贿赂之总额或总值。

 

14.委托人可以享有与秘密礼物等额的补偿

 

(1)违反本法规定,向代理人提供任何贿赂的,无论从该代理人处还是从向代理人提供贿赂之人处,该项贿赂之总额或其金钱计算的价值,都可以作为一项民事债务,由委托人获得等额补偿。关于认定被告人是否犯有本法规定之罪的判决,不能阻止委托人取得该项款额或其以金钱计算的价值的补偿。

(2)本条的规定不会影响或削弱委托人依照制定法或法律原则的规定,而享有从其代理人处挽回的金钱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15.拘捕权

 

(1)局长或任何专门调查员,可以没有逮捕令而拘捕涉嫌犯有本法规定之罪的人,合理起诉所控告的人、可靠信息所指向的人、或其被追诉存在合理疑点的人。

(2)局长或专门调查员依照前款规定拘捕任何人,可以对其进行搜查,并可以没收在其身上发现的、使人有理由相信是其犯罪所得的物品和其他犯罪证据,女性只能由女性搜查。

(3)应当将被拘捕人送到腐败行为调查局或派出所。

 

16.关于保释金或保证金的规定

 

(1)被局长或专门调查员拘捕的,经向局长、专门委员会或警官交纳保释金准许的自我保证金后,可以予以释放。

(2)本款中规定的保释金或保证金,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35章和第 36章的规定,因此

(a)对局长或专门调查员要适用“官员”、“警官”或“军士衔以上的警官”,这些部分的详细规定。

(b)对局长要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的第351条中关于警察署长的规定 [15A]

 

17.调查权

 

(1)《刑法典》第68章和第224章规定,对下列犯罪案件的调查应视为警方调查,其中,该局长或专门调查员视为警官,且该调查同样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122条关于调查方式和调查范围的规定。

(a)犯《刑法典》第165条、或第213条至215条所规定之罪的,或该罪的团伙犯罪,未遂犯罪或教唆犯罪的。

(b)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c)在本法规定的调查过程中,违反可以适用的任何制定法的规定,犯可以拘捕之罪的。

(2)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典》第58条第1款和第122条第5款规定的目的,该局长或专门调查员应视为军士衔以上的警官。

 

18.特殊调查权

 

(1)即使其他法律有其他规定,检察官若认为有正当理由怀疑犯有本法规定之罪的,可以以命令的方式授权局长命令中所指定的、助理管理员级别以上的警官或命令中所指定的一名专门调查员,让其以命令中规定的方式或方法,就该事件进行调查。此命令可以授权调查任何银行账户、股票账目、购货账目、消费账目或其他账目,或任何银行存款保险箱,并赋予该官员让他人披露或编制其所需的全部或部分信息、账目、文件或文章的权利。

(2)没有向被授权人披露信息或编制账目、文件或文章的,构成犯罪,应当处以2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19.检察官授予的调查权

 

在制定法规定的任何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以命令的方式,授权局长或一名专门调查员行使《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警方调查权中的有关权力。

 

20.检察官有下令检查银行账目的权力

 

(1)犯有本法或《刑法典》第161165213215条规定之罪,或该罪的团伙犯罪,未遂犯罪或教唆犯罪的,其证据很容易显现在本人,其妻子、子女、或检察官有理由认定的本人的信托人或代理人的银行账目中,因此,检察官可以以命令的方式,授权局长、指定的专门调查员或指定的助理管理员级别以上的警官,检查银行账目;且可以授权局长,指定的专门调查员或警官在适当的时候,进人命令中所指定的银行,检查账目并可以复印任何账目。

(2)本条规定的目的

“银行”是指按制定法规定组成的或许可的新加坡任何经营金融业务的公司,也包括新加坡邮政储蓄机构;

“银行账目”,包括任何分类账,日记账、现金账、账本或银行日常业务中使用的其他账本或文件。

 

21.检察官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力

 

(1)政府、任何部门或公众团体的成员,犯有本法或《刑法典》第161条到第165条,第213条到第215条规定之罪,或是该罪的团伙犯罪、未遂犯罪或教唆犯罪的,在有关他的任何调查和诉讼过程中,即使其他制定法有相反规定,检察官也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

(a)要求行为人进行宣誓之书面陈述,列举出属于其本人、配偶或子女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并且,无论这些财产是通过购买、赠予、遗赠、继承,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都必须列明获得每一财产的确切日期;

(b)要求行为人进行宣誓之书面陈述,写明在通知中所指定的时期内,行为人,其配偶或子女送往新加坡以外地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

(c)在检察官有正当理由相信对调查有帮助时,要求他人进行宣誓之书面陈述,列举出属于行为人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

(d)要求所得税审计官提供通知中所指定的提供给该审计官的,与该行为人本人,其配偶或子女有关的所有信息,并提供通知中所指定的,该审计官所有的或处于该审计官控制之下的,与该行为人本人,其配偶或子女有关的文件或经验证明的文件副本;

(e)要求部门、科室或政府机构主管人员、公众团体的总经理、主任、经理或行政主管,提供通知中所指定的,其所有的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文件或经验证的文件副本;

(f)要求银行经理出示该行为人本人、其配偶或子女的银行账目的复印件。

(2)即便其他制定法或保密宣誓有其他规定,收到检察官按照第(1)款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期内遵守该通知中的条款,故意忽略或不遵守的,将构成犯罪,应当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罚。

 

22.搜查与扣押

 

(1)必要调查之后,法官或局长认为有正当理由相信,某处存有可以证明或涉及到下列犯罪的文件、物品或财产的,

(a)本法或《刑法典》第161条至第165条,第213条至第215条规定之罪;或

(b)这些罪之团伙犯罪、未遂犯罪或救唆犯罪的,

此情况下,法官或局长可以向专门调查员或级别不低于检察员的警员发放许可证,授权该专门调查员或警官,在必要时,以暴力方式进入该存放地,搜查、扣押、扣留这些文件、物品或财产,

(2)专门调查员或级别不低于检察员的警官,有正当理由相信某处藏有或存有可以证明或涉及到下列犯罪的文件、物品或财产的,

(a)本法或《刑法典》第161条到第165条,第213条到第215条规定之罪;或

(b)这些罪之团伙犯罪、未遂犯罪或教唆犯罪的,

此情况下,该专门调查员或警官有理由相信,迟延取得搜查令可能会使搜查对象受到破坏时,他可以在该存放地像经过上一款规定的许可证授权一样,充分行使第(1)款中所提到的所有权力。

 

23.不接受习惯证据

 

在本法规定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过程中,表明本法中所指的任何贿赂是某种职业或交易领域的风俗习惯的,该证据不予接受。

 

24.资产来源的证据

 

(1)在法庭调查或审理本法或《刑法典》第161条到第165条,第213条到第215条规定之罪或该罪之团伙犯罪、未遂犯罪或教唆犯罪的过程中,被指控人不能充分说明与其正常收入不相当的资产之来源的,或不能充分说明其在涉嫌犯罪的期间内增加的资产之来源的,法院可据此认定在法庭调查和审理中证人所提出的、证明被指控人收受、获取、同意收受或企图获得贿赂的证据确实可靠,并且法院还可认定这些贿赂都是被指控人当作诱因或报酬而非法收受、获取、同意收受或企图获得的。

(2)基于上一款的规定,被指控人视为取得了资产或获得了增加部分的所有权,因此,当与被指控人有关联或有其他关系的其他人持有该资产或获得该增加部分的,则有理由相信持有这些资产或获得这些增加部分是基于被指控人的信任,或代表被指控人的利益,或是由被指控人作为礼物赠予的。

 

25.同谋的证据

 

即使其他法律有相反规定,在第224条中所指的审理或调查中,只要当证人自己或以他人的名义向公众团体的代理人或其成员支付或提供了贿赂时,其证言就可以信赖。

 

26.阻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将构成犯罪,应当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a)拒绝局长或有权官员通过某处出入或搜查的;

(b)威胁、阻止、妨碍或拖延其进行本法授权的调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或行使本法赋予的权力的;

(c)不遵从局长或官员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提出的合法请求的;

(d)拒绝提供或不提供其掌握的且经合理请求的信息的。

 

27.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

 

局长或官员在本法规定的调查职责范围内,请求提供信息的,信息掌管人有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

 

28.错误的陈述、信息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将构成犯罪,应当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a)提供或促使他人提供关于本法或《刑法典》第165213214215条规定之罪的错误信息或误导信息的;

(b)向局长或专门调查员提供,或促使他人提供其他错误信息或误导信息的。

 

29.教唆犯

 

(a)教唆他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或

(b)教唆他人在新加坡国外进行某一行为,此行为与新加坡国内的委托人的业务或事务有关的,或是代表该委托人利益的,且此行为在新加坡国内构成本法规定之罪的,教唆人也构成行为人所犯之罪,并按照对该罪的处罚予以定罪处刑。

 

30.未遂犯

 

企图犯本法规定之罪未遂的,构成本罪,并按照本罪的处罚予以定罪处刑。

 

31.团伙犯罪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犯罪团伙的成员,构成本罪,并按照本罪的处罚予以定罪处刑。

 

32.可被拘捕的罪行

 

(1)本法规定的任何犯罪都是《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可被拘捕的罪行。

(2)公职人员应当将向其提供或给予贿赂之人逮捕,并移送到就近的公安机构,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将其逮捕并移送的,该公职人员构成犯罪,应当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33.经检察官同意后,提起公诉

 

只有检察官或经检察官同意才能启动本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34.地区法院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有管辖权

 

即使其他制定法有相反规定,地区法院也有权审理本法规定的任何犯罪,并有权对该罪予以完全处罚。

 

35.讯问罪犯

 

(1)两人以上被指控犯有本法或《刑法典》第161条到第165条,第213条到第215条之罪,或该罪之团伙犯罪,犯罪未遂或教唆犯罪的,法院可以要求其中1人或多人作为公诉人方面的证人提供证据。

(2)这些人若拒绝宣誓或拒绝回答合理提问的,将交由地方法院或地区法院依法按照拒绝回答的证人一样处理。

(3)要求提供证据的人,若法院认为其对于被依法讯问的所有事项都做了真实、完整的陈述,则由司法行政官或法官授予其免受惩罚的资格,表明其对于被讯问的事项都做了真实的和完整的陈述,该资格将使其免受关于这些事情所提起的所有诉讼程序。

 

36.对检举人的保护

 

(1)除下文有规定的以外,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不承认没有证据的对本法规定之罪的投诉,不得强迫或允许证人泄露检举人的姓名或地址,也不得要求证人陈述任何有可能导致检举人被发现的事情。

(2)若在任何明显的、或在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可能被查阅的账目或文件中有关于检举人姓名、特征或有可能导致其被发现的任何记载,法官应当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隐藏或尽可能删去该部分,以保护检举人不被发现。

(3)在对本法规定之罪的审理中,所有调查结束之后,若法院认为检举人故意在控告词中就实质问题做错误的或不真实的陈述;或在其他程序中,若法院认为不披露检举人就会造成诉讼双方不公平的,此时法院可以要求出示原始控告书;若控告书为书面文件的,可以允许调查,全面披露检举人的情况。

 

37.新加坡公民在新加坡国外犯罪应负的责任

 

(1)新加坡公民在新加坡国内或国外犯罪都适用本法规定。新加坡公民在新加坡国外任何地方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将受到同在新加坡国内犯该罪一样的处罚。

(2)若犯罪发生在新加坡国内,依法对其提起的诉讼会使其不再因同一行为受到再次起诉,那么依照本条规定对发生在新加坡国外的同样的犯罪所提起的诉讼,也会使行为人在制定法规定的引渡的有效期限内,不再因同一行为受到进一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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