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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公务活动“十不准”

[日期:2007-04-1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尹东峰 [字体: ]

330,山东省纪委、省监察厅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增强三种意识要求,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言行做出了全面规定,明确提出公务活动“十不准”。

 

《自律暂行规定》包括1480项具体规定,系统规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这“十不准”包括:一、不准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或擅自彻夜不回驻地;二、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三、不准工作日中午组织或参与非公务接待宴请;四、不准利用出差机会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五、不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六、不准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七、不准待人接物态度蛮横、盛气凌人、敷衍塞责;八、不准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九、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遵守请销假制度;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均在严格禁止之列。

 

《自律暂行规定》特别强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问题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及时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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