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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副处以上党员干部婚姻变化须报告

[日期:2007-04-10]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作者:蔡玉高 [字体: ]

    南京市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作出规定,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婚姻变化须向组织部门作出报告。

    实施办法列出十项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十项需要报告的内容中,除了第10条“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其他9项非常具体,其中个人的婚姻变化、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近况都被列入了报告内容。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婚姻有变化,必须向组织报告;领导干部的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及时报告,一般要求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作出报告。

    如果领导干部对有关事项的汇报含糊其辞或存在漏报,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将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一旦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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