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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千万无来源收入 宁武县委原副书记一家受审

[日期:2007-04-04] 来源:山西青年报  作者:陈晓平 [字体: ]

 

    4月3日上午,五台县人民法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五峰宾馆内专门设立审判庭,对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杨建军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一同受审的还有杨的妻子、长女和司机。据调查,杨建军在任期间,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收受贿赂,检察机关在调查其财产时还发现,杨建军及其家庭有近千万元的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庭审直击

    杨建军上庭前身体出现不适

    庭审原定于上午8点半开庭,但直到9点40分时才正式开庭。原因是进入法庭前,杨建军及其妻子和大女儿三人见面后,杨建军的大女儿抱着他的的腿痛哭流涕。杨建军一时间身体发生不适,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紧急护理后才恢复正常。杨建军的妻子对大女儿说:“你要好好的,家中全靠你了!”

    法庭旁听席有150多个座位,早在宣布正式开庭前就已座无虚席,有不少人只好在过道边站立旁听。忻州市、五台县法检两院的相关领导及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旁听。开庭时只有杨建军是戴着手铐接受审判,其妻、大女儿、司机被法警押入法庭时,未戴械具。中午休庭1小时20分后继续庭审,下午18时40分法庭调查才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司机刘玉平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关于对刘玉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杨建军的妻子马清秀在法庭上竭力替大女儿承担责任。杨建军本人及其律师竭力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

    当晚21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涉案被告人

    县委副书记与妻子、长女、司机一同犯案

    杨建军,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西原平市人,2001年8月任宁武县委副书记。2006年5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依法逮捕。

    马清秀(杨建军之妻),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山西平顺县人,系被告人杨建军之妻。2004年1月任原平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2006年10月8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杨晓平(杨建军的大女儿),女,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原平市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干部,系被告人杨建军之长女。2006年10月8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刘玉平(杨建军的司机),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宁武县委司机。2006年5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案情回放

    利用手中权力向煤老板张口要钱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详细指出被告人涉嫌受贿罪、并介绍了其非法收受贿赂的事实。

    其中,200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建军以县委副书记的身份负责宁武县煤炭资源整合,带领该县公安、交警等部门人员到宁武县马连沟煤矿检查煤炭私采滥挖行为时,查扣了非法采煤、运输者的三台装载机、三台挖掘机和三台运输车辆,并决定没收其所产出的煤炭。其中包括非法采煤者谷建忠所拥有的四台机械和千余吨煤炭。为了减轻对自己的处罚,谷通过被告人刘玉平向杨建军行贿10万元人民币,于是被告人杨建军让谷自行处理准备没收的风化煤。多日后谷为了早日要回一直没有处理的被扣机械,再次通过被告人刘玉平向被告人杨建军行贿6万元人民币,于是被告人杨建军安排宁武县交警队对谷处以8万元罚款,并让刘玉平通知谷交款取机械。同年4月5日,谷交罚款后取回了被扣的机械。2006年5月17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谷建忠之后,被告人杨建军将受贿的16万元通过被告人刘玉平退还了谷。

    2005年底至2006年春,被告人杨建军以准备购买住房为名,向宁武县化北屯乡大廖沟煤矿负责人华某提出借款40万元,华某与担任太原市尖草坪区一福利洗煤厂负责人的父亲商量,被迫同意后,被告人杨建军向华某提供了被告人马清秀的一个工商银行卡号。2006年3月24日,华某安排下属给该卡转入40万元。2006年4月16日,上述款项在上海被人取走。

    2006年2月,被告人杨建军以女儿上学用钱为名,向宁武县新堡乡石坝煤矿矿长王某借钱,王借故推托。同年3月16日,一公安干警因购房向被告人杨建军提出借款5万元,并提供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号。被告人杨建军当即给新堡乡石坝煤矿王矿长打电话让其准备5万元存入该干警账户,当日下午,王某安排下属将5万元转入干警账户。之后,被告人杨建军以女儿上学费用较高为由,让王矿长再准备20万元。王某无奈,只好从煤矿拿20万元送给了被告人杨建军。

    借包片查处私挖滥采侵吞公款

    2005年6月14日,被告人杨建军以宁武县委副书记的身份,带领该县“打击非法开矿综合治理队”到自己包片负责的化北屯乡查处煤炭私采滥挖行为,对该乡南屯村非法采矿的潘宝宽、潘二毛共处罚款5万元。

    6月15日被告人杨建军等人将在支家沟煤矿煤场查扣的无主风化煤卖得3万元。同日,在被告人杨建军在场的情况下,时任宁武县化北屯乡党委书记将上述8万元交予乡党委副书记张某保管,张某于当日将上述款项与自己手中的另外2万元罚款以每笔5万元分别存入该乡信用社。2005年7月8日,被告人杨建军在送新任化北屯乡党委书记吕某上任时找到乡党委副书记张某,并以借款为名从其手中拿走上述公款中的3万元据为己有。

  ■收入调查

    有近千万元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杨建军、马清秀及其家庭成员的存款额6632669.47元,房产价值4297350元,财产总价值共计10930019.47元。

    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杨建军自参加工作以来,其全部工资收入为180310元;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妻马清秀参加工作以来其全部工资收入为180532元;其长女杨晓平自2003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其全部收入为279685元;其次女全部工资收入为11095元;杨建军父亲的全部工资收入150125.5元。

    另外,被告人马清秀于1998年在原平市教委集资楼房一套,共交款79798.66元,后将此房以12万元转卖,从中获利40201.34元。

    被告人杨建军在担任忻州市定襄县纪检委书记期间,曾获得上级奖励5000元。

    以上共计合法收入846948.84元。其家庭成员全部消费性支出总计276077.32元,其家庭成员全部合法收入的余额为570871.52元。

    检察机关算账后得出的数字为:“杨书记”家庭成员除消费外的全部合法收入570871.52元,但其家庭财产总价值共计10930019.47元,除去前述受贿贪污款额外,尚有9319147.95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相关链接

    一年查了贪污贿赂案50件

    忻州全市检察机关去年一年间共侦查贪污贿赂案件50件60人,侦查终结48案54人,全部移送起诉,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00万元。特别是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贪污贿赂大要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杨建军利用分管县煤炭行业的工作便利,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件之一。

    另外,原平市检察院查办的该市粮食局大营粮站站长贾成绪,涉嫌贪污160余万元,挪用公款121.5万元,已移送审查起诉;忻府区查办的忻州市食品厂出纳郭某某(女)贪污14万元案,郭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忻府区秦城乡河拱村支部书记张新海、村委主任张存正贪污土地补偿款20万元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市检察院立查的保德县义门派出所所长陈有前玩忽职守案和繁峙县原交通局局长刘勇玩忽职守案,神池县检察院立查的东湖乡党委副书记赵俊义滥用职权案等均已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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