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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株连式处罚”要不得

[日期:2018-02-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某村一村民因乔迁大摆宴席,村委会认为其违反乡规民约,决定对其通报批评并停止该村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道路硬化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安排以及停发该村村民小组全部低保等。该县有关部门日前回应媒体称,该决定属实但并未实施,已责成撤销。

  通过乡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有着良善的初衷。但该村村委会没有进行细致柔软的教育引导,而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株连式处罚”,不论最终实施与否,都无法改变其以有悖人情法理的手段制约违规行为的错误性质。

  在农村,家有喜事办宴席是习俗的传承,也兼具一定的互助性质。然而,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大摆宴席、讲排场、搞攀比、滥收礼金等不良风气,使人情消费扭曲畸形,人情支出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甚至成了致贫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乡规民约来纠治虽然不违法却不应当提倡的陈规陋习,出发点并没有错。发挥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有助于除旧布新、清新社风。

  然而,初衷良善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而为。不难猜测,该村委会采取“株连式处罚”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违规成本,释放乡规民约的震慑力与约束力。因为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株连式处罚”的结果,很可能是让这名村民成为所在村组的“罪人”,让他承受道德压力、成为舆论“靶心”。但这样的“一家犯错,全组连坐”,既缺乏教化的温度,也逾越了约束的尺度。

  乡规民约是基层社会组织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不同于法律,但对法规的实施起着辅助作用,以教育引导为主,有奖有罚,是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所以说,对失范行为进行规训与惩罚并非名目越多越好、力度越大越好,搞“株连式处罚”反而会损伤制度、规则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乡规民约必须建立在人情法理的基础上,既不能不顾常理常情,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上演自弹自唱的“变形记”。不论是道路硬化工程,还是农村危房改造指标,抑或低保,都事关老百姓的获得感与幸福感,都有助于改善老百姓的生存状态。缺乏依据的“株连式处罚”,显然是对村民正当权益的损害,理应及时纠偏。(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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