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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滥用职权一审被判刑15年

[日期:2007-03-28]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作者: 曹慧娟 [字体: ]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有期徒刑15年。执行局原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也同时获刑。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法院系统要案有了初步结果。

    昌吉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审判机关负主要责任的领导,违背法律赋予的职能,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超越职权,不正当履行职务,个人擅自决定收取巨额中介费用,将拍卖、作价业务指定给个别中介机构独揽,影响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与此同时,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明曾在2003年接受有业务关系的某单位为其妻新马泰旅游提供费用7500元;2005年,杨志明以帮助其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老总1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尚未退还。两项合计收受贿赂107500元。2005年,杨志明要求会计王青梅从单位“小金库”提出现金10万元用于其女儿购车,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要件。

    被告人蔡红军作为执行局长,负责操作办理中介费审核收取事务,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通过请示协调指定到该院违规执行。多次审核收取作价费及降价拍卖房产,签发裁定将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审核同意错误拘留当事人家属,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具备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王青梅作为财会人员,其个人挪用公款7万元,帮助杨志明挪用公款10万元,共计17万元。

    法院以被告人杨志明犯滥用职权罪牞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以被告人蔡红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被告人王青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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