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至2005年4月,阮世能在担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承建宜宾中院基建工程、拨付工程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2万元。此外,有6319775.7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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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725万元 四川宜宾中院原院长一审被判13年
昨(26)日,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阮世能(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阮世能受贿所得人民币9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19775.78元予以追缴。
南充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至2005年4月,阮世能在担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承建宜宾中院基建工程、拨付工程款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2万元。此外,有6319775.7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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