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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十官员因环境违法案受处分 包括县长副市长

[日期:2007-03-23] 来源:中新网   作者: [字体: ]

  山西省纪委监委和省环保局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查处的两起环境违法案件,并对十名干部进行了党纪和政纪处分。

    今年二月,山西省纪委监委和省环保局在对临汾市汾西县团柏乡境内小土焦、改良焦及小铁厂等非法生产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在不足一平方公里的地方内,二十一座土焦炉、一座国家早就明令淘汰的改良焦炉和一座三十立方米小铁炉,正在进行非法生产,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

    调查组认为,汾西县县乡两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未认识履行环保职责,监管不到位,取缔不彻底。依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条规,对团柏乡党委副书记刘林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团柏乡党委书记郭清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汾西县城建环保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县政协委员周福明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撤销其县政协委员资格;对汾西县城建环保局副局长、党总支副书记连青锋,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处分;对汾西县城建环保局局长庞保明,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汾西县计划经贸局副局长贺平,给予降级和党内警告处分;对汾西县委常委、副县长郭向东,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汾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郭宏,责成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此外,调查组还对孝义市焦化行业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因孝义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焦化行业环境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突出,环境质量不断恶化。山西省监委研究决定对孝义市环保局局长曾树茂,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孝义市副市长邵富贵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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