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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通过《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7-03-17]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作者: [字体: ]


据北京日报3月16日报道,15日下午,北京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公布了惩戒委员会15名委员名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延昆出席。

据悉,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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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昆向新当选的15名委员表示祝贺。他说,开展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法官、检察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提升法官、检察官职业管理的科学性、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他还表示,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保障惩戒工作依法公开开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惩戒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环境,探索形成一套具有北京特色的惩戒制度体系,为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供有力的保障。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出席会议。

人员组成

委员中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50%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就公布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这一文件是在去年7月份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旨在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的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

《意见》明确,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意见》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

《意见》对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如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惩戒委员会应受理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需要注意的是,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

《意见》明确,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意见》要求,如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背景

上海成立全国首个惩戒委员会

据新京报消息,除北京外,其他不少地方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已经设立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如早在2014年底,上海便先行成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和北京一样,委员会共有15人,包括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大内司委、市公务员局、市高院、市检察院的分管领导7人,还有资深的法学专家、业务专家、律师代表8人,职能之一是对法官、检察官严重违纪行为提出惩戒意见。

据媒体报道称,吉林、辽宁、福建、河北等地也相继研究、制定相关章程,宣布成立遴选(惩戒)委员会。

最高法司改办原主任贺小荣曾介绍,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因为法官的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过去发生的事实,所以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专门的组织来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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