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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昆明市委书记高劲松一审被判十年

[日期:2017-0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图为高劲松在法庭上。 王艳龙 摄

  记者今天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昆明市委原书记高劲松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高劲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72.25245万元继续追缴。

  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高劲松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临沧市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劲松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劲松利用担任昆明市委常委、五华区区委书记、昆明市常务副市长、玉溪市市长、曲靖市委书记、昆明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美元、港币,在项目贷款、土地置换、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及政策落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1191.36029万元。其中,收受现金人民币163.5万元、美元27万元(折合人民币170.0678万元)、港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166.163万元),黄金、玉石等财物价值人民币691.62949万元。2010年和2011年春节期间,高劲松为谋求职务升迁,先后两次通过张慧清(白恩培妻子)向时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行贿共计港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166.163万元)。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劲松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接受朱某某等八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劲松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劲松归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交代的受贿犯罪与办案机关掌握的行贿罪相比属重罪,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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