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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质检院原院长获刑:买房索贿 女儿留学收他人红包

[日期:2016-11-01] 来源:  作者: [字体: ]

  昨日,北京市质检院原院长孙路伟在顺义法院受审。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简称质检院)原院长孙路伟受贿,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他公司在质检项目中中标等,收取好处70余万元,其中其女儿考试、留学,中标公司也给各种花钱。昨天上午,该案审理后当庭宣判,孙路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

  买房索贿

  女儿留学收取红包

  昨天上午9点半开庭审理,顺义法院院长李旭担任审判长,顺义区检察院检察长张豫出庭公诉。

  检方起诉书显示,孙路伟共被控5起犯罪,其通过检测试验设备采购中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帮忙安排实习等,收受贿赂共计7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孙路伟刑事责任。

  孙路伟当庭认罪。称其月收入大概在2万左右,年收入20万左右,名下分别在朝阳区、顺义区有两处房产。而他顺义房子首付50万是跟行贿人王某“借的”,“对方说不用急着还,后来就没还。”此外,当“一把手”期间,他女儿去美国留学,他也收“红包”换外汇给孩子花。

  庭上,辩护人举证称,孙路伟工作期间认真负责,本人也有多项发明和成果,认罪态度好,家人退赔主动,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量刑3年半至4年半。

  最后陈述

  连说多个“对不起”

  “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孩子、对不起爱我的人、对不起你们让你们失望了,我是个有罪的人……”在最后陈述中,孙路伟连说了多个“对不起”,并承认自己是个“法盲”,工作中“不经意间”犯了罪。

  “我对不起培养自己的国家和亲生父母,尤其对不起父亲”,孙路伟哽咽着说,从小教育他遵纪守法父亲最近去世,虽然父亲不在人世,但80多岁的老母亲尚在,孙路伟希望法官能从轻判处,以使自己能够尽孝,“我已经对不起父亲,不想再对不起母亲了”。

  顺义法院对此案做出当庭宣判,孙路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

  ■ 案情

  行贿者被“借钱” 不借怕倒闭

  孙路伟说,顺义房子首付50万是跟王某“借的”,“我的钱在买理财,开发商急着要交钱就借了,而且对方说不用急着还”。对于后来为何没还钱,孙路伟解释说因哥哥脑出血出院和工作繁忙“忘了还”,第二因为北京汽车质检中心有几个项目,“忙得忘了还”。

  但行贿的王某称,他是“权衡了一个晚上才决定借钱”,并且觉得这笔钱“有去无回”。

  王某说,他的公司在汽车检测中心设备项目中一共中了4个标,总标的额5000多万。而在招标前,孙路伟曾让他从自己公司抽人去做项目前期调研,王某同意陪着孙路伟调研。

  “因为了解了质检院一些设备参数等,对中标有所帮助,”王某说,孙路伟告诉他帮忙调研没有经费,只能通过中标作为回报。

  但在2013年初,孙路伟约中标后的王某到一个咖啡馆坐着聊天,突然开口要借钱。据王某称,孙路伟说跟妻子关系不好要借50万在顺义买房,而且房子已经订好了,两三天内必须交钱。“他是质检院院长,如果不借,也许合作不下去,公司就倒闭了。因为没打欠条,肯定钱也就没了。”王某说,自己权衡利弊之后就借给了孙路伟50万,此后两年多他和孙路伟经常见面,对方从来没提过要还钱的事情。

  女儿出国 项目中标者“供养”

  给质检院做物业服务的公司老总韩某说,孙路伟没有“为难”过他们公司,所以自己每年都给孙路伟钱,“每次三五万元不等,都是到办公室直接给的现金。”

  “送现金都是签订合同以后,因为他是一把手,我们想让他多关照,保持关系。”韩某说,而他感觉送现金也很有帮助,质检院的物业一直都他们在做。孙路伟的下属也说,决定是否和物业公司合作也是“一把手”孙路伟说得算,每年结物业公司的服务费也是这位“一把手”即时提醒他们。

  孙路伟将女儿送去美国念大学,也是中标者们在“供养”。孙路伟说,女儿出国,他收“红包”换成外汇给孩子花。其他的受贿金额他说都花了或者存起来,“没别的什么,就是个人用了。”

  行贿者马某说,自己的公司2011年左右投标质检院的业务,在孙路伟帮助下顺利招标,此后爱人的公司也顺利招标,双方也因此私交很好。这期间,孙路伟女儿出国留学前曾三次去香港考试,马某妻子曾陪孙路伟女儿去过两次香港,往返机票都由妻子支付,孙家都没还。他们通过这些方式维系跟孙路伟的关系,是为了和这位院长保持关系以承揽质检院的业务。

  ■ 焦点

  “借”买房款不打欠条被认定索贿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孙路伟买顺义房子的50万首付应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这是孙路伟借的且有还钱想法,公诉机关认为孙路伟未打欠条,系索贿。经审理,法院认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往往正当、合理,对归还的日期、方式、利息等有一定的约定,借款后借款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以借款为名的索要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表现形式,但是往往没有约定归还的时间、利息等,或者约定了也未兑现,双方均知晓是以借贷的名义给予财物。

  本案中,孙路伟在质检院与王某的合同履行期间,向有业务关系的王某提出借款且在后期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无任何还款表示及行为,系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应认定为索贿。(刘洋)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10/29/c_1293422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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