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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 治理巨贪开先河

[日期:2016-10-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孟粉

2016101907:54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终身监禁 治理巨贪开先河

新闻背景

进入10月,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双双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人因此成为我国第一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前官员。

打击贪腐和慎杀原则平衡

自去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将近一年以来,“终身监禁”的特殊执行方式才被司法实践适用,足以说明该刑罚执行方式适用的慎重程度。

受贿亿元为什么判处死缓后终身监禁,而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声音,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尤其对非暴力犯罪尽可能限制死刑的政策,成为我国近年来刑事立法一直坚持的原则。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因贪腐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极少,绝大多数均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但是,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中,所有非立即执行死刑罪犯,在实际服刑过程中都能够得到减刑甚至假释,如果病重还有可能出狱保外就医。一个巨额受贿的死缓罪犯如果改造积极,经过正当程序减刑在狱中最低服刑15年就可以出狱回归社会。

怎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贪腐犯罪,又能顺应“少杀慎杀”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九)正是从刑罚执行方式的角度,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了修改,解决了上述矛盾。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83条贪污受贿罪进行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300万元,并且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需要满足:“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四个特点。

如果腐败分子“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是不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而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乍一看,有了上述行为可以免死了,但是解释又规定:这些应被判处死刑却有从宽情节的贪腐罪犯在被判处死缓后,必须“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重特大贪腐犯罪分子来说,虽然逃过一死,但终生都不再拥有自由,“终身监禁”符合了“少杀慎杀”原则,而且有力震慑了贪官,它的出现成为了法治反腐的重要利器。

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一旦监管机构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罪犯就可以出狱在家人照顾下治疗或生活。该刑罚执行方式本是依据人道主义而对罪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一种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被个别监管人员用来寻租,成为与服刑罪犯相互勾结而徇私的机会。

对于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来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之规定就能得出结论。该法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终身监禁的罪犯除非服刑期间怀孕(那基本是不可能的),的确是要把“牢底坐穿”了。

终身监禁的刑罚是一种完全剥夺了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而且罪犯没有任何机会获得出狱,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奉劝有贪念的官员:“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从此自由是路人。”

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中关于新法旧法之间的衔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适用他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但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如果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则依然适用旧法。最终主要还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了明确,特别巨大的贪腐犯罪行为在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如果应被判处死刑的,可以使用新法判处其死缓后终身监禁;如果适用旧法就可以判处其死缓从而能够满足‘罚当其罪’的,就判处其死缓。

“终身监禁”的规定是2015111日开始实施的,而到目前为止,很多正在审理的贪腐案件事实均发生在2015年之前。如白恩培的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发生在2000年至2013年,如果按照“从旧原则”应该没有“终身监禁”的处罚。那么,白恩培受贿2.4亿元在旧法中能不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以往判例来看,2002年至2012年十年期间,贪腐数额最高的官员是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2011年因受贿贪污达1.98亿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年就被执行死刑。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贪腐数额是量刑的主要参考,白恩培等适用旧法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白恩培等就可以免于一死,但要被终身监禁。

(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延伸阅读

被判处终身监禁患病怎么办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目前,我国监狱一般都建有监狱医院或者医务室,配备必要的专业医务人员及医疗设施,对于那些专门关押老弱病残罪犯的监狱,比如北京延庆监狱,监狱内的医疗机构比较全面,基本能保障罪犯常见疾病的药物提供及护理。

另外,直辖市(省)都配备了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至少按照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设置,有的监狱医院和社会医院还建立了医疗协作关系,对于患有特殊重大疾病需要专业治疗的,监狱还可以为罪犯聘请社会医院的医生、专家,到监狱内进行诊断、治疗;罪犯病情复杂严重需要到专门医院检查治疗的,在严格审批程序并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由监狱民警押解罪犯到社会医院临时救治并及时押回监狱。而对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其实在监狱中反而能得到健康罪犯的有效护理,并由此完成健康罪犯的劳动改造积分。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服刑期间是能够依法得到保障的,这也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比较有特色的地方,实现了惩罚与改造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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