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受贿2221万元被判刑13年

[日期:2016-09-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60927 18:06:03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沈阳9月27日电(记者范春生 闫平)辽宁省大连市委原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金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1万元。记者27日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结案,金程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金程今年55岁,硕士学历。案发前除担任上述职务,还兼任大连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2016年1月25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本溪市检察院受指定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程受贿一共有37笔,时间跨度从1998年至2015年。其中最大的一笔受贿高达500万元。2003年,金程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了谢某某请托,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姜某某的职务行为,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房地产公司贷款2亿元。后收受谢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万元。

  多年间,金程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89.5万元,美元55万元,字画、购物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万元。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9/27/c_1119634578.htm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赵呈戏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
Processed in 0.028 second(s), 4 queries, Gzip dis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