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严惩地方政府不作为 中央拟改《环保法》

[日期:2007-03-11] 来源:凤凰网  作者: [字体: ]

两会期间,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再度高涨,代表委员纷纷认为,有必要通过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法律为准绳,强化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对此,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出席政协开幕式时透露,“环保法的课题研究已经启动,该法将加重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

《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达17年之久。自2002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建议和提案不断增加。据统计,2004年以来的三年中,两会共接到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和提案35件,占环保立法建议和提案总数的近一半;多达4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建议,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三年三重拳 拳拳未见效

自2005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三次出重拳整治环保违法违规事件。其中最近的一次,是今年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媒体通报了投资1,123亿元的82个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钢铁、电力、冶金等项目,并表示将首次启动“区域限批”政策来遏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迅速扩张趋势。这一“区域限批”的手段,被外界称之为“空前凌厉”的行政处罚。然而,正如人们质疑的那样,前两次“环保风暴”最后不了了之,第三次的风暴能否凌厉地解决问题,尚在未定之间。

权法皆不达 体制酿尴尬

专家认为,环保部门的无奈有其客观原因。比如,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并试图处理时,在法律上,他们却没有权力撤掉包庇污染的地方官员的职,也不能够直接关停污染企业,就算罚款,也就10万20万,特大事故不过100万元。

在行政体制上,地方环保局的财政和官员升迁都归地方政府管,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甚至变成了地方政府的“项目经理”和污染企业的保护伞;甚至有的地方环保局局长要举报当地污染只能写匿名检举信。

在这样一个权不够、法也不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包庇使得环保总局的工作处处掣肘,颇感孤立,中央的环保政策要么失灵,要么大打折扣。

地方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责任不到位,已成制约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必须狠下决心彻底解决。通过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使政府能够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管住企业,管好环境,是当前加强环保工作的当务之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4 queries,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