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廖小波因重大立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

[日期:2015-11-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51125 22:10:53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1月25日电(记者卢羡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5日发布消息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对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担任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旭等17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21.5万元、港币40.55万元、美元34万。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小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同时廖小波在一审期间检举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也属实,其检举的两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重大立功表现,结合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出受贿所得等其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11/25/c_1117262706.htm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赵呈戏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4 queries, Gzip dis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