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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对政治纪律的几个疑惑

[日期:2015-11-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第21    本刊记者 白广磊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把政治纪律作为打头、管总的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这对于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大意义,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疑惑。

  疑惑一: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破坏政治纪律。那么,是不是违反了其他纪律都可以追究政治纪律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分清《条例》中规定的“政治纪律”和“违反哪方面的纪律都会破坏政治纪律”中的“政治纪律”的内涵。《条例》中规定的政治纪律是狭义概念,主要针对的是违反理想信念宗旨、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方面的18种行为。比如,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行为。而“违反哪方面的纪律都会破坏政治纪律”中的“政治纪律”是广义概念,是我们对违反其他纪律产生后果的理解认识。因为“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之基。而违反党的各项纪律,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执政之基,所以说,它们最终都是违反了政治纪律。

  从实践层面讲,《条例》开列的是负面清单,党员若违反政治纪律,就必须根据《条例》中所列的18条来定性量纪,否则,就不能以违反政治纪律之名给予处分。因此,并不是只要违纪就会被追究政治纪律责任。

  疑惑二:现实中会不会有个别领导干部以执行政治纪律为名,打压党内民主,侵犯党员正当的批评建议权?

  对此,《条例》在修订时亦有专门的考虑。“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未设置兜底条款,诸如“其他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处分”的内容就没有作为条款列入其中。目的就是防止政治纪律处分被滥用,避免“乱扣帽子”,切实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

  不仅如此,《条例》对政治纪律的界定更加明确。比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这一条款中,“决策”二字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它明确了只有“妄议”改革开放这个中央决策,才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而不是指由改革开放推动的一系列具体举措。如果只是对由改革开放推动的一些具体举措持反对意见,则不属于违纪。

  疑惑三:如果党员妄议改革开放这样的中央大政方针属于违反政治纪律,那么妄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决定,算不算违反政治纪律?

  可以明确的是,《条例》规定的就是中央的大政方针,并没有延伸到省委、市委、县委的决议决定。前不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通报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严重违纪问题时,有一条便是“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这说明判断妄议地方决策决定算不算违纪,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妄议的是贯彻中央大政方针的地方决策决定,也是违反政治纪律;如果只是地方根据实际制定的决策决议,则不在此列。

  任何一种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重行为、重后果。判断一名党员是不是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必须厘清几个方面:“妄议”两字的关键是“妄”,发表的是“妄言妄语”;针对的是“大政方针”,也就是“妄议”的是“大政方针”。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句话,还要看是否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该行为的前置条件不能忽略。

http://zgjjjc.ccdi.gov.cn/bqml/bqxx/201511/t20151111_64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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