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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资产追缴与没收制度需完善

[日期:2015-11-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时间:2015-11-18 09:26:00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

  犯罪资产追缴与没收制度需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等值没收是指没收的数额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相对等,或者说,没收的数额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为其上限。等值没收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狭义的或者严格意义上的等值没收,即当犯罪所得被挥霍、转让、贬值或者灭失时,按照该犯罪所得的价值,以冲抵的方式对犯罪人的个人财产实行没收。另一种是广义的或者一般意义上的等值没收,即以准确计算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为限度,对犯罪人的可支配财产进行没收,不问此种可支配财产是否直接来源于犯罪。

  广义的等值没收在吸收和借鉴狭义等值没收规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一整套缜密的规范体系,对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精准估值,计算出可追缴资产数额并将此数额确定为没收的上限。不过,在可追缴资产中,对可追缴资产的甄别、认定和估算应当自刑事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采用之时开始。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所说的责令退赔”,应当理解为仅仅针对被挥霍或者已灭失的违法所得,因而构成狭义等值没收的表现形式。随着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引入,“依法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开始在我国刑事法律表述中与没收建立起直接的、具有排他性的联系,从而为广义等值没收的适用奠定了立法基础。然而,在关于可追缴资产的构成、确定与计算方面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问题上,我国刑事立法急需研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制经验,创建一套科学的和统一的犯罪资产追缴与没收制度,并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角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据《比较法研究》文稿统筹:庄永廉)

 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511/t20151117_1564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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