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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湘波副主任:科研经费用在哪,怎么用?《华东科技》2013年第7期

[日期:2013-11-03] 来源: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作者:田湘波/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字体: ]

什么是科研腐败?科研腐败也称学术腐败,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科研腐败是指利用学术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如权学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广义的科研腐败既包括以学术权力谋私的行为,也包括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学术不端主要是指科研人员有意识地进行的学术违法违规行为,如抄袭剽窃、实验作假、伪注等;学术失范主要是指学术研究及成果发表中存在的违背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的学术偏差,如一稿多投、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等。

腐败主要是指公共部门的腐败,也包括私企的腐败和第三部门的腐败。本来高校、科研院所属于第三部门,但是,在中国,这些单位都是公立的,所以,以学术权力谋私这种腐败应归属公共部门的腐败,而不应归为第三部门的腐败。不但如此,这些部门领导都是有行政级别的,是名符其实的官员。以学术权力谋私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有人说,学术腐败是“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也有道理。所以说,科研腐败主要是指这种形式的腐败,而不是指其他形式的腐败。如果在治理科研腐败中不从以学术权力谋私着眼,那么,我们就没有抓住科研腐败中的主要矛盾。

如果用以权谋私来衡量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那么,它们都不属于腐败这个范畴。但是,在国际上,由于廉洁国家以学术权力谋私这种腐败很少发生,所以,学术腐败这个内涵也有宽延之势,也就是把一些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等不诚信的学术行为也放入学术腐败之内。在我国,科研院所在治理腐败时,主要是惩治和预防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很少治理甚至有时鼓励以学术权力谋私腐败行为,因为权学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有时会为本部门带来利益,或者是因为治理腐败者本身就是掌握部门权力者,他们不可能认定自己以学术权力谋私的行为是腐败行为。从司法部门惩处学术腐败者来分析,也只是盯住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腐败问题,至于科研项目是否是通过腐败行为得到的,它们一概不管。我也不是说,在科研经费管理中以权谋私不是腐败,而是说,司法机关在惩治和预防学术腐败中没有抓住主要矛盾。

科研腐败的原因透析。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权力没有得到监督和制约,同样,科研腐败产生的原因也是学术部门中的官本位,也是学术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制约。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这里的“绝对权力“,是指没有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无论是不受监督与制约的学术权力,还是不受监督与制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一体化的综合权力,这都是学术腐败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由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没有分开,科研院所领导也是“双肩挑”,既从事管理,又从事学术研究,既沾了管理的光,也沾了学术的光。专门从事教学科研的人的科研成果肯定比不上“双肩挑”者的科研成果。这些人由于掌握权力,掌项目、发论文、评科研奖都要容易得多。此外,还有一部分人,虽然他们没有掌握行政权力,但是,由于他们是“学术权威”,是“学霸”,在科研活动中行使霸道、以权谋私。一些所谓的“学术权威”甚至利用手中的学术权力垄断科研资源,控制话语权。要想弄到科研项目、要发论文著作、要评奖,就要向这些人行贿。有的“学霸”甚至当起了“科研老板”。所谓“科研老板”,是指这样一些人,他们曾经或者现在也是“科研人员”,并且拥有了一定的学术地位、身份、头衔和荣誉,但是,他们自己不从事相应的科学研究,而是充分利用自己的这些“优势”,以及圈内的各种关系“掠取”项目,然后把项目外包给同事、朋友或自己的研究生,但最后的“研究成果”却集中到自己的头上,并成为以后拿到更多、更大项目进行一次次的“资本积累”。显然,“科研老板”已经把科研变成了经营。总之,在以学术权力谋私的腐败空气笼罩之下,行贿受贿行为极度猖獗,甚至达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

有时,我在想,知识在中国真是不值钱啊。比如,有些有权力的人很少看书、很少搞研究,但是,填起表来成果一大堆,原因何在呢?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有权的人控制了资源,很多没有权力的人要巴结这些有权力的人,就在申报项目、发表论文或申报奖项时主动给这些有权力的人挂名,这样就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没有做科研究的人成果却最多,天天做研究的人没有成果或成果较少。由于行政权与学术权没有分开,所以,行政权越大,学术权也就随之越大,学问也就做得越好。诸位,试想一下,在这样的体制或运行机制之下,能出优秀科研成果吗?能拿诺贝尔奖金吗?此外,各大学为了比论文、比科研究经费、比学科学位点等,都实行绩效管理,科研成果与工资收入挂钩,教师为了多出成果,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学术成果质量愈来愈差。也就是说,学术研究的动力应该来自于对真理的追求,只有在追求真理的价值观下才能出精品。但是,在官本位的体制下,在追求科研数量的绩效管理模式下,学术发展的动力不是对真理的追求,而是对钱的追求,是为了对身份、地位的追求,能不有学术腐败吗?有人说,如果在追求真理过程中,也可以以权谋私,那真是不可救药了。

如何治理科研腐败? 学术腐败的“病根”找到了,治理它的“药方”当然就有了。这个“药方”就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分开,对学术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前者涉及到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只要行政权力在学术权力之上,学术就没有自由,追求真理就会受到权力的干预,其结果是,谁的权力最大,谁就掌握了真理。对学术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前提就是信息公开,就是保证公众对学术信息的知情权,浙江省实行的“阳光工程”,就是保证公众对学术信息的知情权。比如,在申报科研项目、发表成果、评奖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特别是允许科研人员申诉、举报、控告、检举等,并对学术腐败行为进行严厉制裁,那么,学术权力才能得到监督和制约,学术权力就不是绝对权力了。同时,治理学术腐败不能避重就轻,不能只治理或重点治理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而对以学术权力谋私腐败行为视而不见。如果是这样一种治理策略,学术腐败难以遏制。所以,治理学术腐败的重点应该是预防和打击以学术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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