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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

[日期:2013-10-09] 来源:湖湘廉风学社  作者:林孝辉 [字体: ]

摘要: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体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保障政治体系的有效运行和预防腐败,遏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能不能建立一套成熟的监察制度,不仅直接关系到防腐倡廉工作的顺利施行和政风政纪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本文在对现行监察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现行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从实际出发,创设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体系。

关键词:腐败  监察制度  中国特色

建国六十多年来,我们一直朝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方向前进,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行中国而奋斗。今天,我们取得瞩目世界的成绩,   GDP总量达到世界第二。但是,我们仍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因为我们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监察制度方面,虽然说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已初具规模,但其存在的弊端和症结还是比较多的。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创设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    我国现行监察制度的弊端

(一)   监察主体多元化导致协调性差

当前我国监察制度中的主体有: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审计机关。个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含糊不清,监察领域时有重合,相互之间缺乏密切联系而且整个监察系统中缺乏一个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导致监察力量分散,也就达不到预期效果。如: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当有利可图,则你争我抢,多方插手,纠缠不清;当无利可图,则互相推诿,最后导致“失监”,“漏监”。因此,为了使监察机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防腐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应该在确保监察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把种监察力量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对腐败打出一套有效的组合拳。

(二)监察权的严密性和权威性弱

近现代的立宪原则是:国家对重大权力的划分和职能限定,首先需要在宪法上有所体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定其他各项法律的立法依据。然而,我们在现行的宪法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有关监察权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条款,因而给监察立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也就使得监察法规的不系统和不具体,使监察权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致使监察权的严密性弱。权力的权威性直接来源于它的法律性,而法律性首先在于宪法性。由于我们在现行宪法中找不到任何监察权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条款,所以监察权在执法上也就体现不出权威性,没有了权威性也就没有了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的性状,这样的监察权,它的软弱无力可想而知了,也就很难在预防腐败和遏制腐败方面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三)双重领导体系导致监察权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顺利开展监察工作的首要前提。从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来看,我国的党政监察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党的地方各级纪检委和基层纪检委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检委的双重领导;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的最大问题就是监察工作不能摆脱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干预,使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权受制于同级执行权,这严重影响了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其次,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如纪委书记)一般由同级党政领导成员兼任(如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或为同级党委负责人委任产生,这样的安排促使同一班子里面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再次,同级党政机关对同级监察干部拥有人事任免权,尽管任免要征求上级检查机关的意见,但管辖权的影响很大,在实际工作中,当监察工作人员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而触动了关系网时,就有可能受到排斥,甚至被调离工作岗位。而且由于纪委的立案权,调查权的行使取决于同级领导人的意志,期监察难度可想而知。最后,也就是最倍受掣肘的,监察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也就是说监察主体的经济命脉握在监察客体手上,两者关系明显不顺,极大地制约了监察机关的正常运行。

双重领导体制,人事任免权,财政权的不独立,最终导致了我国现行监察体制缺乏独立性,监察主体严重受制于监察客体,使监察制度形同虚设,其防腐的作用也就荡然无存。

(四)党政合察导致监督职权混同

目前,我国的监察机构大致可分为两类:党的系统内的监察机构和政府内的监察机构。这种党政合察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廉政建设,达到防腐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的政治生活当中党的监察很大程度上包揽和取代了其他国家机关的监察,这极易造成职权不明,责任不清。由于决策权与监察权混为一体,拥有决策权的机关同时掌握监察权,在加上双重领导体制下,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有同级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或为同级党政负责人委任产生。这就必然造成决策权不受监督的局面,决策权不受监督,那么预防其违法乱纪也就无从谈起。

二.    我所构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

我所构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查委员会的监察;第二,国务院监察部的监察;第三,中国共产党的监察。三个小的监察体系各自独立,在不干涉的基础上实行有机的联合。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委员会

最高监委下设宪法监察委员会和行政监察委员会两个大部门。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之一,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任何党政机关的干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第一,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属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的任免参照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的任免;第二,各级监察委员会在上级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工作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

1.   宪法监察委员

宪法监察委员会下设委员长会议、宪法法院。

宪监委委员长会议是宪监委集体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产生,人数已1016人为宜,采用任期制,任期均为6年,若经全国人大选举认可则可连任,但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其职能是协调宪监委下设的其他机构的工作,有效整合内部各种监察力量,实现监察效能最大化,对其下属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宪法法院的组成人员主要是高资历的法律专家,人员采用聘任制,其基本职能是用以审理违宪案件,保证宪法的有效实行,其职权大致为: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发现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建议有关制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做出修改或收回,逾期不行动者,建议全国人大做出必要决定,但应有全国人大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时,才能做出改变或撤销的决定。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违宪争议的,可有宪法监察委员会进行判断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若其它规范性文件违宪,可由宪法监察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该委员会对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行政、司法行为以及对他们所做的行政解释和司法判决是否违宪,可直接做出裁决,并有权责令违宪机关与宪法保持一致。否则,有权暂停其执行,提交全国人大做出最后决定。对有违宪行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宪法监察委员会有权提请有罢免权的机关予以罢免。

2.行政监察委员会

行政监察委员会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上是平行的、对等的、相互独立的。中央设最高行政监察委员会,省级行政单位设行政监察厅,地市级行政单位设行政监察处,县级行政单位设行政监察科,乡镇级行政单位由行政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行使监察职能。下级监察院受上一级监察院领导和监督,每级监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最高行政监察委员会下设委员长会议、督检署、审计署、社会督察署四个机构。同时,撤销现有的检察院、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

委员长会议是监委会集体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12人为宜,采用任期限制制,院长有其组成人员在宪法规定的期限内轮流担任,其职能是协调监察院下设的其它机构的工作,有效整合内部各种监察力量,实现监察效能最大化;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对监察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督检署的职能是依法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权力的行为进行监视和督察;受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督检署行使的职权主要有:

调查权:有权向各官署及其他公立机关查询或调查档案册籍遇有疑问时,该主管人员应负责作详实的答复,不得拒绝推诿。

弹劾权:当其监察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有失职、违法行为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弹劾。

建议权:对某些作风优良、工作成绩显著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表扬和推广;对某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改进。

行政诉讼权: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或不法行为损害了人民的权利或利益,人民可依法提出诉讼要求督检署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督检署督促相关国家机关予以裁撤。

人事监察权:有权对国家机关的人事任免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3.审计署:第一,审核各机关的施政或实业计划及分配预算,核签财政机关拨发的各种经费;第二,审核各机关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及收支凭证,审核各机关年度决算以及个政府年度总决算书;第三,审核各级公库的收支报告、经理公债,随时审查各机关一切收支及现金、票据、证券等;第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第四,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4.社会督察署:第一,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调解社会矛盾,并且从中吸收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第二,引导群众提高对反贪污腐败的认识,进行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委员会的一些补充

1.财政经费每年由政府单列,独立核算,经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后,再由全国人大设立的财政经济委员会接手处理。

2.公布每季度每年的监察报告,报告内容除了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机密外应均予以报告,以方便人民的监督检查。

3. 监察人员如果不信任自己的直接上司,可越级汇报工作。

4. 对考核不称职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监察人员要进行严惩,比如制定《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处罚法》,惩处标准要严格,量罚要重。

(三)国务院监察部

主要职责是:第一,负责推进镇府行政、决策、组织和运行等方面的全面改善工作;第二,负责了解和听取各行政监察管理区居民的呼声,监督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的改进情况;第三,负责组织行政对话活动。

(四)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

首先,中央监察委员会相对独立的行使监察权,它们和同级党委没有领导隶属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监委只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监察和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若有异议,可以提交党委和监委的联席会议予以处理,如仍不能得到解决,则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议处。

(五)相应的配套措施

1.监察人员的录用与选择应经过严格的审查和专业的考核,具备职业忠诚性。

2. 提出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按照法律程序做出修改,确立监察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监察领域的立法,是监察权的行使做到有法可依,推进依法治国。

4. 修订现行《刑法》,加大职务犯罪的量刑力度。

5. 实施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结语

邓小平曾说过:“一个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一个好的制度能使坏人也不敢为非作歹”。可想而知建立一个优良的制度是何等的重要,一个良好的监察制度不但能不断调节国家机器的各个环节,用以保证国家机器能持续正常和有效的运转,,而且还是一把治国安民以及防腐倡廉的利剑。我相信,只要我们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勇于改革,我们就能够创设出更完善的监察体系,也就能够更好地遏制腐败,预防腐败,斩断腐败的毒瘤。由于本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以上文章只是我管中窥豹,还存在不少问题,还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让我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       彭清玮,《邓小平反腐败理论研究》,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3月。

2.       黄百炼,《遏制腐败》,人民出版社,1997 5月。

3.       于洪生,《权力监督》,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1月。

4.       于波  关文发,《中国监察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月。

5.       王永祥  杨世钊,《中国现代监察制度史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1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9.       彭玲佳,《论廉政监察》,【硕士学士论文】,四川师范大学,20114月。

 

(该征文荣获湖南省“廉洁护航中国梦”主题征文比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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