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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操办婚丧喜庆“新规”11月1日施行

[日期:2013-10-02]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字体: ]

记者929日从省纪委获悉,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省纪委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1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00人(30桌);操办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此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规定强调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两不准”、“两禁止”: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直系亲属以外人员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规定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5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省纪委负责人强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同时,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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