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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职能的发挥

[日期:2013-08-1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字体: ]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融入格局。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形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的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治安、文明执法、反对腐败等突出问题,着力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制度建设。

  ()坚持立足职能、推进法治。坚定不移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参与。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超越检察职权,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围绕社会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立足职能积极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疏导等手段,从源头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适应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理念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创新,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在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是全部检察工作的核心所在,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实现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途径。一是合理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更加重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依法打击走私、骗税、制假售假、操纵股市、非法集资、传销、金融诈骗等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增强民众的安全感、稳定感。二是严肃查办社会管理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职务犯罪、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人员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渎职犯罪等,保证社会管理权力依法运行。三是强化诉讼监督在督促和保障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抓住社会管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联动机制,促进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促进社会管理依法有序进行。四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严格依法把握宽严尺度,统筹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五是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健全管理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切实把群众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常性、根本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扎实做好群众工作,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发展方向,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健全下访、巡访、联合接访制度,推行12309举报电话、民生检察服务热线、视频接访等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的措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窗口,推进集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等一体的“阳光检务”信息平台建设,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二是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专项监督工作机制,围绕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征收拆迁、企业改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三是健全参与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重大敏感案件和热点敏感问题分析研判,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纳入执法办案每个环节。四是健全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常性联系机制,建立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定期联络机制,健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制度。

  ()合理延伸检察职能,把积极拓展工作领域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创新工作机制,就是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合理延伸检察职能,拓展工作领域,增进工作实效。同时,也要注意在服务人民群众、修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不能越俎代庖,自我放大检察职权,采取的方法既要考虑创新性,也要考虑可行性、合法性,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乱作为。一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治安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排查和整治。二是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体系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监督。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特别是加快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建立专人办案和分案起诉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五是促进完善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服务与管理。(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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