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日期:2013-04-21] 来源:湖南大学湖湘廉风学社  作者:石慧 [字体: ]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部分地区的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态度,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多为农村的一把手,犯罪数额较大,群体性腐败现象严重,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拆迁和基层设施建设的过程中,而且伴有黑恶势力的参与。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建议采取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构建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网络,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具体措施。

[关键字]:涉农职务犯罪     基层民主     三资代理      集体决定制

[正文]

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扶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越来越严重的涉农职务犯罪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涉农职犯罪直接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了党群关系,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作为反贪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进而解决这类犯罪问题的发生,已成为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一、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主要表现

1、犯罪主体多为农村的“一把手”

通过各地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人员的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一把手”占据了非常高的比例。原因就在于农村基层干部“官小权大”,集人权、事权、财政权于一身,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公共权力过于集中,而其他党员干部怕惹人、怕惹事,对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也不敢监督揭露,使很多农村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不良气候。

2、犯罪数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群体性腐败现象严重

从涉案罪名上看,多为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而随着国家对农村地区财政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村干部往往会经受不住物欲的诱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而且涉案的人数和金额均成急剧上升的趋势。

在犯罪形式上,涉农职务犯罪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共同犯罪现象严重,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体性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以农村征地拆迁为例,在征地过程中,要想多骗取征地补偿款,只利用一个人的职务之便很难完成贪污的全过程,需要借助于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来共同完成,而群体性腐败所导致的后果却是对农民群众利益更大程度的损害。

3、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拆迁和基层设施建设的过程中

农村基层设施建设和与土地征用相关的犯罪突出,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推行过程中的新型涉农犯罪也在不断的涌现。例如,在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办的涉农领域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农田水利、公路交通、卫生文化设施、电网改造、饮水工程等农村基层设施建设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12.4%;农村土地征用、经营和矿产资源开发职务犯罪案件占10.9%;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工程项目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9.6%;粮农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政策性补贴方面的职务犯罪占21.5%;农村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管理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18.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教育教辅材料、农民工培训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20.5%;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占6.7%

4、伴有黑恶势力的参与

在涉农职务犯罪问题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黑恶势力与农村基层干部相勾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具体来讲,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拆迁和惠农政策性补贴发放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较快的征得农民的同意,村干部会“求助于”当地的黑恶势力,让他们充当打手,而村干部则会在幕后给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无视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老百姓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即使群体性上访也会被当地的黑恶势力迅速打压下去。

二、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农村基层干部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有3万多个乡镇、近70万个行政村,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其中很大一部分村干部都是农民出身,大多数都只有中小学文化水平,所谓的“基层民主”、“民主执政”、“政务公开”对他们而言只是一些时髦的词汇,他们所使用的还是过去那套依靠威信,依托家族势力来管理农村的方法。权力的集中加上制度的不健全,腐败现象的发生是必然的。另外,相当一部分村干部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再加上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人情关系远甚于法律制度,“即使犯错也可以靠关系摆平”的这种思想让一部分村干部更是有恃无恐。

2、村务公开程度低

自从我国实行农村村民自治政策以来,农村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不少村干部仍然实行家长式管理,村里的各项事务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决定,村民自治异化成了村党委、村委会自治。村务公开虽然实行多年,但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只满足于将“村务”贴出来了事,存在“走过场”现象。村务决策过程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参与到村务决策过程,更不用说影响决策结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被剥夺。

3、监督制约体制薄弱

以前,农村基层干部因为级别不高、权力不大,农村的腐败现象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相应的制度建设也没有相应跟上。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农村基层干部以权谋私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在农村地区实行的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就现实的情况来看,广大农村地区缺乏民主监督,村民对村干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是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再者如今很多农民失地情况严重,不再把自己束缚在土地上,有一定文化的年轻人长期外出打工,留守村里更多的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文化素质低,更难发挥监督村干部的作用。

从外部监督看,监督机制不完善。部分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形式化,简单化。村民自治法规定,对村干部的监督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资委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土地征用归国土部门管。而实际上,上述各部门并未把对村干部的监督视为重点,甚至会沆瀣一气,共同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

4、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混乱

在村级财务管理方面,部分农村的财务账目混乱,所有支出均由“一把手”说了算。有的农村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任会计、出纳,或者是让自己的亲戚任会计、出纳。这样缺乏有效的制约,导致流水账、白条下账、坐收坐支等现象普遍存在。此外,村会计中很多人都缺乏正规的培训,并非是财务专业人员,账目设置不规范,审批不严格,给村干部腐败以可乘之机。即使现在很多地区开始取消出纳,实行村有资金、账目乡镇“双代管”制度,但部分农村仍然想法设法规避乡镇的监督检查,谎报瞒报账目,私下设“小金库”,中饱私囊。

三、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解决对策

1、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力量

群众中孕育着无穷的力量,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解决也要紧紧依靠广大农民群众。据统计,20111月至20124月,河南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31件,其中40.9%的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由于农村的实际情况复杂特殊,调查难、取证难、定性难、客观上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因而,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该积极鼓励群众监督、支持和参与反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引导群众积极举报相关案件。通过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对所举报情况属实的农民给予相应的鼓励,形成示范效应。同时,检察机关也要认真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厉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消除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为群众安全举报提供保障。

2、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为更好、更全面地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各地村委会必须全面将村务公开,增加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村务。首先乡镇领导班子需认识到村务公开对依法行政,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作用,加强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指导和监督。其次,农村地区也要民主选举村民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使村务公开工作有序进行。最后是必须明确责任,将村务公开工作的职责细化到个人。

3、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针对村级事务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等问题,应该在农村基层建立并推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可以借鉴吉林省的相关做法,吉林在全身农村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做到村级重大事项全部按照“六部工作法”的程序进行决策,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议案公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最后公布结果,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可有效避免“决策一言堂、花钱一支笔”的现象。

4、建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所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问题,也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最近几年,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村为相应号召,制定了一些三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基层干部给予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有关部门忽视制度的建立,依然我行我素,制度流于形式。总结各地的经验,推行三资代理服务,可以有效的堵住原有制度的漏洞,加强三资管理的透明度,从根本上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接管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之前,应先制定详细的三资清理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彻底清查,清查后将三资情况重新登记,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交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统一规范管理。让村级财务走在阳光下,村村都有“明白账”。

5、构建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网络

构建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网络,不仅要从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完善外部监督。从内部监督来说,定期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让广大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对村级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督促村干部认真对照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剖析反思,检查整改。认真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及时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从外部监督来说,首先乡镇一级的干部需要切实履行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职责。其次,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联合对村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出现问题,要严格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另外,媒体监督也是很重要的一环。一直以来媒体监督在涉农问题方面都是缺位的,导致社会公众对农村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也不关注,使得部分村干部可以有恃无恐,以权谋私。相关媒体应该把更多的镜头对准广大农村地区,充分发挥“第三种力量”的监督作用,促进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

6、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目前部分农村地区贿选之风盛行,严重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创新民主选举制度,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首先村干部需在每年年初向全村村民交出一份清单,承诺今年所要办成的几大事项;然后在各村民主选举村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监督小组,通过设定评议程序,民主选任评议代表,对村干部年初对村民承诺事项的兑现情况进行评议,使群众意见和合理的诉求能及时得到解决。同时,要把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工资补贴发放、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业绩不佳、群众评议满意率低的村干部进行问责。这样村“两委”班子及成员不仅对上级负责,更是对农民群众负责,让农民群众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

【参考文献】

[1] 周庆行.我国农村腐败问题的成因及反腐败机制建设[J].廉政文化研究,2012,(01).

[2] 李晓云.浅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03).

[3] 王莉.对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J].学理论,2010(03)45-46

[4] 陈昊.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研究[J].前沿,2010,(24).

[5] 朱晓华.涉农职务犯罪忧与思[J].当代广西,2011,(06).

 

 

 

 (该文章荣获湖南省“清风沐校园,廉洁驻我心”征文大赛二等奖)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lfxs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
Processed in 0.010 second(s), 4 queries, Gzip dis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