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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官:要对“边缘腐败”零容忍

[日期:2012-04-17] 来源:检查日报  作者: [字体: ]

“边缘腐败”是目前流行于社会上的一种处于腐败违法犯罪边缘的腐败行为。涉案人往往是利用公权力,在权力的灰色地带尤其是监管盲区,为自己捞取不正当利益,而这些行为往往又是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难以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的行为。 

  虽然我国在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已建立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但是从各地近年来查处的贪腐案件来看,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根本遏制。滋生腐败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对“边缘腐败”行为的预防、监督和查处不力,毋庸置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边缘腐败”在日常中的具体表现 

  实际上,介于一般作风问题和严重腐败行为之间的“边缘腐败”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如近年来媒体上频频曝光的公款消费高档烟酒、公款吃喝、豪车旅游、收受高档礼品、红包等行为。 

  除了以上行为外,“边缘腐败”还有更加隐秘的表现形式。譬如,有的以正常的人际交往或尊重亲情友情之名,行徇私投机或行贿受贿之实;有的借逢年过节、住院疗养、婚丧嫁娶、生日寿辰等时机,你来我往,变相送礼收礼;还有的是借检查工作、考察考核、指导调研等机会,拿点价格不菲的“土特产”,收点极富含金量的“纪念品”。特别是近年来官场流行的办事“潜规则”,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煞费苦心,巧立名目,玩弄手段,大搞不正之风。而这些人的“边缘腐败”行为,往往又会感染一片、带坏一方。 

  应当深刻认识“边缘腐败”所带来的严重危害 

  与传统意义上的贪污受贿之类的腐败现象相比,由于“边缘腐败”的恶劣行径往往在合法外衣掩盖之下,不露破绽,隐蔽性强,证据不容易收集,查处难度大,贪腐的数额似乎又有些微不足道,加之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惩治依据,往往使相关部门难以介入调查和处理,即使查获了,也不能开除,不能判刑,往往靠批评教育了事。 

  我们应当深刻认识“边缘腐败”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 

  一是极易诱发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违法犯罪。许多腐败分子正是因为顶不住诱惑、耐不住清贫,从收受一条烟、一瓶酒开始,逐步摧毁了自身的反腐防线而走向堕落。 

  从重庆市检察机关20111月至9月查办的涉案金额高达3396万余元的农机补贴领域39起职务犯罪案件来看,61名涉案人员的腐败堕落大多经历了从收受农副产品到名烟名酒,再到红包礼金的过程。由于“边缘腐败”防范意识差,“温水”也能煮死“青蛙”,涉案者由此一步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是造成国家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因为沾染了攀比奢靡风气,办公设施讲究气派,公务车辆讲究高档,公寓住房讲究阔绰,外出住宾馆讲究级别,公务吃喝讲究排场,致使行政费用不断飙升。 

  三是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边缘腐败”行为往往是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不仅给政风和社会风气带来严重影响,而且成为诱发严重腐败行为的温床,广大人民群众无不为之深恶痛绝。社会上流行的“干部一餐饮,农民半年粮”、“筷子底下一头牛,屁股底下一栋楼”等说法就是对“边缘腐败”行为的一种讽刺。 

  铲除“边缘腐败”的三点建议 

  对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必须给予零容忍,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温家宝总理326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严肃地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 

  加强反腐败斗争,既要抓好“顶层设计”,从“大处着眼”,也要从“小处着手”,铲除滋生“边缘腐败”行为的土壤。在此,笔者提三点建议—— 

  首先,前移防范关口,落实前瞻性管理措施。一是针对“边缘腐败”行为往往介于纪与法、情与理、公与私、是与非之间,很容易模糊人们视线的特点,要在坚持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上,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用鲜活的事实、典型的案例,教育警示各级党员干部加强自我约束,防范“小病变大病,大病无可救”,从灵魂深处筑牢远离“边缘腐败”的思想防线。二是要认真研究“边缘腐败”的产生根源、滋生环境、诱发因素、表现形式、发展趋势等内在规律,找到“边缘腐败”行为的“软肋”和“死穴”,找准防范惩处“边缘腐败”行为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三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边缘腐败”行为的具体办法措施和标准要求,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程跟踪问责,形成责任到人、责任兑现、责任追究的防范工作格局。四是抓好务实性述廉,把是否有“边缘腐败”行为纳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述廉的重要内容中,并通过真查实纠有效掌握和查处各种“边缘腐败”行为。五是进一步健全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尽快立法,使之成为具有强制性、威慑力的法律规范。

  其次,强化监督制约,铲除“边缘腐败”滋生土壤。一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把权力运行、公共管理、服务公众的各个环节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重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的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要求,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监督管理,遏制日益盛行的奢侈浪费之风。三是要大力激发群众共同参与防范“边缘腐败”行为的热情,在人民群众中树立防范“边缘腐败”行为人人有责的意识,通过群策群力,形成对“边缘腐败”行为人人喊打、众人诛之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是有效拓宽和畅通防范“边缘腐败”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完善书面、电话、网络三管齐下的举报投诉体系,加强举报投诉保密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在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窗口和重要部位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为群众检举揭发“边缘腐败”行为提供良好氛围。 

  最后,加强制度设计,严格落实各项惩处措施。一是对“边缘腐败”行为的概念、内涵及表现形式、查处标准、惩治措施要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结合近年来制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从抓好顶层设计的高度,系统、全面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制度设计,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把“边缘腐败”行为列入查处和打击范围,即使是较小的“边缘腐败”行为,也要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形成对“边缘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二是要抓好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责权利相一致、部门行业相协调、点线面互为补充的防治“边缘腐败”行为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要重点健全管权、管人、管财、管物等领域以及人事调整、重大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环节防范“边缘腐败”行为的各项制度规范,真正做到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有效防范“边缘腐败”行为。三是健全完善明察暗访和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形式,对“边缘腐败”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适时通报,使“边缘腐败”行为失去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四是切实加大对“边缘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边缘腐败”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于因单位领导疏于管理、放任自流造成“边缘腐败”盛行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特别是针对“边缘腐败”行为往往涉及违纪不违法的实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能够主动出击,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台盟重庆市委主委、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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