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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协、纪检建立政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日期:2010-08-11] 来源:中国政协新闻网  作者: [字体: ]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重要的职能之一,是国家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监督虽然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但有着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特征、层次高、影响大。建立政协、纪检联动机制,将党内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有机结合,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联动机制建设

  

  在联动机制建设上,重点抓好四项制度建设。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在适当时候向政协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也可应政协的要求,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利用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及时将调研、视察和民主监督中收集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反馈给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视情况开展调查,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政协委员提供的案件线索和有关重要情况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二是要建立联合互动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政协聘请一些政协委员为行风政风评议员、经济环境监督员,围绕优化发展环境,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等方面的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开展专项评议和监督,收集被监督单位服务对象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实现联合互动,全力服务于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建立职能互补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将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外延部分,将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处理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延部分。政协、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过提案,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强化案件查办,对提案中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加以调查,对违反党纪政纪、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进行严肃处理,做到监督联动、职能互补;四是要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同级政协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协机关的联系,互通情况、合作交流。纪检监察机关部署年度工作或专项治理的有关安排,应主动邀请相关的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对政协邀请出席的有关会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安排相关领导出席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以发挥监督优势为抓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政协的民主监督有许多优势,一是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群众基础深厚。人民政协作为民主监督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政协委员来自各个界别,是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可以充分反映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呼声;他们联系面广、掌握的信息量大,能够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二是监督内容的针对性,反映问题客观。人民政协集中了各方面人才他们具有较开阔的视野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加之位置超脱,常常会提出针对性、前瞻性意见和建议,使监督更具针对性和警醒力。三是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形式丰富灵活。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贯穿于各项具体活动中。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既有政协组织的整体监督,又有党派、界别的特色监督,还有政协委员的个人监督,从而构成多层次、立体化监督。

  《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可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教育职能;二是监督职能;三是保护职能;四是惩处职能;五是协助同级党委政府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能。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同时也是纪检监察监督的优势所在。

  建立政协与纪检联动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和党内法纪监督各自的优势,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监督体系。就政协民主监督而言,重点是要完善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民主监督主体和客体的责任和义务,防止民主监督的随意性,推进民主监督工作有序运行。要按照中共中央《意见》规定的监督内容,把民主监督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督促、政府支持、政协推进”的工作格局,完善民主监督的知情、沟通、协商、采纳、反馈等重要工作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保证民主监督规范、有序、有效推进;要破除“监督无用”的观念障碍,完善民主监督保护、激励机制,变不敢监督为敢于监督,主动担当起民主监督的职责;要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自身素质,用科学发展观的观点和方法武装政协委员的思想,提高委员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按照“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的要求,实现民主监督的目的。

  

  三、以资源整合为手段,形成多种监督形式工作合力

  

  建立政协与纪检联动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要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多种监督形式并举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应发挥其党政部门的协调作用。

  一是对政协组织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专题调研和视察,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工作上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注意总结推广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中的成功经验,重视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评议,在履行职责中充分吸纳政协委员对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是要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工作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对政协委员提供的案件线索和有关重要情况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对多名以上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要专题研究,组织人员调查落实,及时向政协机关和联名的政协委员书面反馈结果。

  三是要进一步规范特邀人员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通过政协机关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评议员,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向他们发送工作简报、总结和业务刊物,通报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和工作制度,主要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事项,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廉政咨询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要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时,纪检监察机关应予以保护;对抵制和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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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2-3-20 14:14:19
应该标题改为“建立政协纪检联动机制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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