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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隐性腐败”现形

[日期:2010-08-11]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肖华 [字体: ]

  据8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规范,贪官的腐败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目前反腐败工作已经不再限于对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查处,我国反腐工作进入了查处“隐性腐败”的“深水区”。

  隐性腐败之所以被人称为隐性腐败,是因为这样的腐败不大容易让人觉察,如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替代行为贿赂、期权贿赂等多种形式。正是因为隐性腐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成为一些贪官喜欢的腐败方式,如现在查处的不少贪官中,就发现贪官受贿的不单单是现金,还有古董、名人字画、艺术品等。

  要杜绝隐性腐败,让贪官不敢、不能隐性腐败,除了要加大惩处力度,最重要的还是要让隐性腐败不能“隐”起来。

  一是反腐部门要利用好放大镜。对干部的监督要扩大范围,从八小时内扩大到八小时外,从工作扩大到生活。只有让干部全方位进入监督范围,一些隐性腐败才会现身。过去的一些隐性腐败之所以能隐起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干部的监督范围不够大、不够广,如忽视了八小时外的监督,从而为性贿赂等提供了便利。

  二是反腐部门要利用望远镜。干部不可能时时都在反腐败部门眼中工作、生活,因此,反腐败必须要有望远镜,并用好望远镜。反腐部门的望远镜其实就是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并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有了群众的监督,官员无论到了哪里,都会有无数的眼睛盯住他们,使一些官员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能及时地被发现。

  三是反腐部门要利用透视镜。所谓透视镜,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就是其中之一。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如财产包括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收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等,都要向组织申报。凡是发现有怀疑的,就要认真审核,真正起到透视镜的作用。

  当然,要杜绝隐性腐败的发生,做到这些还不够,还要让干部不能有隐形的权力。所谓隐形的权力,就是权力行使不公开、不透明、不受约束,能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而不被发觉。对这样的隐形的权力,必须要采取措施,如公布权力事项和权力行使的流程,把每一个权力的行使都暴露在阳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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